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5-00097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5-08-28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进一步做好“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25〕2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进一步做好“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发〔2025〕20号.pdf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进一步做好“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进一步做好“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进一步做好“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5〕14号)各项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通过强化一册管合规、一单管规范、一码管源头、一端管公正、一表管服务“五个一”监管体系建设,有效整治行政检查领域存在的检查行为不规范、政策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健全“综合查一次”机制、优化分级分类监管,力争实现年度检查任务联合实施率80%以上,非现场检查场景超50个,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性、精准性和透明度,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使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1. 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格落实实施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非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
2. 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规范并明确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各项工作制度,全面梳理制定我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时在政务网站的相关专栏进行公示,并通过市“综合查一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上级政策的变化及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3. 全面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拟计划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均纳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年度检查任务、双随机平台联合检查任务要在计划制定阶段直接确定具体场景,并严格按照场景清单落实;重点监管任务、双随机平台单独抽取任务要根据检查对象情况,选取合适的“综合查一次”场景,制定检查任务;因投诉举报触发的行政检查任务,需上传12345交办单、部门领导批办单等材料作为依据。
4.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排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等重大风险隐患需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前要拟定专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严格控制范围、内容和时限,按管理权限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通过“综合查一次”监管平台实施。专项检查要与本地区“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相衔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相关检查方案。
5. 统筹开展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综合查是原则,单独查是例外”,严格执行连云港市《“综合查一次”工作规范》,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月25日前完成检查对象抽取工作,特殊领域单独检查任务,检查前需通过“综合查一次”平台报备,便于统筹制定联合检查计划。联合检查任务关联部门未参与检查的,同一工作周期内不得再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
6. 严格履行检查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现场检查要经本单位批准。纳入年度计划检查的,开展行政检查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检查对象。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要履行报告程序,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违法隐患的,也应当做好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市司法局要根据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完善我市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范本。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统一主管领域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7. 做好查后总结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组织会商,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出具检查报告,提出合规指导意见。针对重点检查对象或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性、苗头性或共性问题,牵头部门要靠前分析、系统研判,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司法局要明确并公开申诉渠道,针对企业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查任务,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应及时研究会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管方式
8. 深化落实“扫码入企”。市数据局要全面加强涉企检查赋码管理,通过数据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各类赋码体系,实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查后可评价、政策可推送”全市全覆盖。行政检查人员入企前,应当提前确认检查对象的扫码信息是否维护到位,现场检查时应首先通过“我的连云港”APP“综合查”模块扫码完成入企登记。不按规定扫码入企、不出示检查通知书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9. 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围绕产业链、风险程度、企业信用、经营实际等要素,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监管方式、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着力构建“通用性+专业性+特定领域”分级分类评估体系,持续优化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实施“无事不扰、无感监测”企业清单制度,对清单内的企业和事项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
10. 拓展非现场行政检查场景。非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视频监控、自动巡查和大数据筛查等远程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的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检查事项具体分析,针对高风险点位和监管对象,合理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要摸清各类感知资源底数,精准提出数据共享诉求,加强监管资源的整合及优化配置。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要研究制定非现场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建立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非现场检查的实施。
11. 推广“执法+服务”模式。深化“邀约式”“政企互动式”执法检查等举措,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年度首次行政检查时,应当实行“三合一”检查机制,即一次性全面体检,一次性告知合法经营要求,一次性指出存在问题,并明确整改要求,真正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要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不得以帮扶、指导、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12. 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探索“沙盒式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划定风险可控范围,综合运用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和触发式监管等措施,引导企业合规发展。探索推行工业领域AEO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检查减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入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采取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13. 健全涉企诉求沟通反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及处理反馈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行行政执法企业监测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举办好恳谈会、对接会,发挥好工商联等组织在反映企业问题线索方面的桥梁作用,多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协同高效解决涉企执法问题。
14. 落实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强化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加大执法扰企突出问题监督整治力度,对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未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等情况,采取制发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形式,及时责令改正。
三、组织保障
各县区(功能板块)、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属地和部门主体责任,聚焦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领域,抓好跟踪落实。要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培训和总结推广,既要防止检查过多扰企,又要确保必要检查有效开展。要强化数字赋能,市数据局要做好全市行政检查数据归集治理,推动检查、处罚证据共享互认,完善涉企检查监督模型,加快探索大模型应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分析预警。搭建企业合规经营知识库,基于企业历史检查数据和待检任务,自动提供规范指导与整改建议。市司法局、市数据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和跟踪推进,促进涉企检查工作持续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