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7-0000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7-07-23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7〕14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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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07〕14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下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查所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三)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四)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标准执行。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一案一备”。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前,应进行自查,按统一格式填写备案报告(见附件1),加盖备案机关的印章,并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复印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该组织报送备案。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第七条备案审查期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八条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

(一)社会反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且罚款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

(三)被处罚人投诉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需调阅与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条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决定书》,责令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六)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

(七)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八)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九)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一)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有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二)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三)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六)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整改,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复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结案后5日内将复议决定或审判结果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处罚案件进行督查,出具督查决定书。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凡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备案、逃避监督,或对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拒绝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报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告

××罚备字〔〕号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委、办)×年×月×日对行政相对人____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请审查。

经自查,该案情况如下:

审查事项

备注

自查认为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自查认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自查认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自查认为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自查认为处罚是否适当

被处罚人是否要求听证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被处罚人认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被处罚人认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被处罚人认为处罚是否适当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填报人:___       __ 联系电话:____        __

附件2:XX年度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年度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序号

日期

案由

相对人

处罚内容































填报单位:(印章)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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