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9-0011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5-17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9〕5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连政办发〔2019〕5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6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8〕140号)要求,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基本原则,稳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缴费方式持续优化,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城乡居民两险网格化管理机制

县、区(功能板块)税务部门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职责到人”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乡居民两险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网格化体系的建立,推动两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工作关口前移,实现对各网格区域服务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保证社保费征管职责改革任务平稳落地。税务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全面掌握各乡镇(街道)劳保所(服务中心)、各村(社区)现有社保费征缴扩面工作人员或协办员基本情况,建立联系人清册,实现各级税务部门与各代征单位无缝对接,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等委托代办单位服务优势,确保缴费人无感转换。

(二)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的宣传发动

县、区(功能板块)政府(管委会)要适时召开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明确有关工作要求,分析研究征缴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谋划,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强化城乡居民两险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公众关切,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参保征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严格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的工作考核

县、区(功能板块)政府(管委会)主导,将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评体系和督查督办任务清单,逐级压实城乡居民两险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缴费工作通报。年度征收任务结束后,由县、区(功能板块)税务部门牵头,人社、医保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绩效考核,对征缴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充分评估风险做好应急预案

各级税务、人社、财政、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评估征缴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应急预案,科学调配各项资源,做实做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要高度关注舆情监控工作,做到全面监测、及时发声、正面引导,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处置。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协调机制,妥善处理有关涉费舆情和信访事件,坚决守住不因职责划转而出现重大舆情信访事件的底线,为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牵头成立跨部门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组织、部门配合、‘两险’统征、强化考核”的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机制,统一思想,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城乡居民两险的征收保障

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将社保费征缴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税务、社保费经办机构开展征缴动员、宣传辅导、培训学习、考评指导,以及委托代征手续费、征缴工作考核、提升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运转需要。各县、区(功能板块)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原有城乡居民参保征缴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代办人员待遇不减、职责不变,不因征管职责划转影响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乡镇(街道)劳保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协办员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变,在社保费征缴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三)强化对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县、区(功能板块)政府(管委会)要对在征缴工作中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工作不负责任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乱收费、滞留挪用社保费款等涉及违纪违法的行为,一律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惩处;各级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要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缴费人的监督。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解读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