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0-0029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12-25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0〕8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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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20〕8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含功能板块,下同)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与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基础标准,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市决定。在省确定的框架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市基础保障标准由市确定;明确市与区政府(含功能板块管委会,下同)职责,发挥区政府就近管理优势,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市基础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市与区财政承受能力,不作过高的承诺,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我市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市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比例。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1年底,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先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6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2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省统一部署,在分领域改革中,再根据事权属性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省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根据省制定的省基础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财力可能,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区在确保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和财力可持续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区保障标准高于市基础保障标准的,应当事先按程序报市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明确由省制定省基础标准的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受灾人员救助11项事权,市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市保障标准;省暂未制定基础标准、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困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其余5项事权,由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标准。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革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档差别化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3-5年视财力情况予以调整。在剔除省分担资金后,市对区分担比例按照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确定,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两大类6项事权,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市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区、乡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对区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区政府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区财政要确保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市财政要根据市基础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区财政要完整、规范、足额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

区政府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相关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广泛采集、及时上传、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加强各部门各类业务数据的相互关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不同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和加工利用,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切实堵塞政策漏洞,强化支出管理,防止资金浪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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