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9-00127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9-11-19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9〕140号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6号)要求,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6号)要求,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各地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五、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工商、质检、环保、城管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各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原则上从2009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每年年底前,各县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集中回收,各区、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将回收后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主动送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各县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