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613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7-1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6〕10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缩短公文运转周期,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24日起,对全市已联网单位实行公文无纸化传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分为两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传输范围为全市联入电子政务内网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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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06〕10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缩短公文运转周期,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24日起,对全市已联网单位实行公文无纸化传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分为两个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传输范围为全市联入电子政务内网的单位。传输内容为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国家、省相关文件;各联网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文件。

第二阶段,传输范围扩大至所有市政府发文单位。传输内容从普发性文件扩大至所有文件。

所有密级文件不得通过无纸化传输。

二、时间安排

2006年7月24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采用电子发文与纸质发文同时运行,视运行情况逐步减少纸质发文数量。在此期间,各联网单位上报的请示性文件,需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同时上报的方式,如只上报纸质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受理。

2007年1月1日起,市政府办公室将实现与所有政府发文单位的计算机联网,全面推行公文无纸化传输,基本取消各类纸质发文。

三、工作要求

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逐步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公文传输安全、保密、准确、及时。

(一)积极做好电子公文传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电子文件的接收、发送及电子印章的使用等工作,制定管理规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未联网单位要抓紧完成系统配置,尽快做好网络联通和计算机、打印机、相关软硬件的配置等各项准备工作。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发。市各部门、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电子印章仅限于电子公文传输使用,其管理与使用参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等系统软件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要求管理:

1.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配用的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2.各县、区人民政府使用的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使用的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机要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制发。

(六)各单位负责传输工作的部门将拟报公文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经单位负责人核批后,通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发送至接收机关。

(七)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八)密级公文不得传输。

四、线路租金

从2006年起,各联网单位的线路租金由各联网单位支付。


附件:连云港市政府机关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连云港市政府机关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上进行电子公文的传输,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江苏省政府机关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上进行传输使用的电子印章。通过平台验证并按规定方式打印而成的纸质公文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通过专用计算机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上使用。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发。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发。

各县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单位需建立本级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的,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五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电子公文传输使用,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的管理与使用,参照实物印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的统一格式申请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电子印章由于损坏、遗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使用需要换领或补发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损坏的,须将原电子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室销毁。

第九条 因单位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资料的,必须将原电子印章交回市政府办公室处理,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国务院国发〔1999〕25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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