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080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 / 意见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18〕41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连发〔2017〕10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更高层次创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时 效

连政办发〔201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连发〔201710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更高层次创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协同共进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拉动能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制度性交易成本、用能成本、物流成本,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就业稳定。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制定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完善公共投入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评估制度,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把就业岗位增加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吸纳就业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涉农项目就业空间。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互联网+等重大战略,立足区位优势,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地推进产业强市,加快发展以大石化为龙头的现代新型临港工业,培育壮大新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现代物流、旅游休闲、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特色+生态现代农业,努力打造彰显连云港特色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与就业转型协同推进,引导劳动者面向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区域就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开放共享闲置专利,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促进小微企业协同创新。

(四)积极稳定就业,防控失业风险。密切关注经济运行和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全市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积极探索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努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加大经济薄弱地区就业政策支持力度,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全面落实就业扶贫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和职工多的地区实施专项就业援助。

二、积极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向新兴业态企业全面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完善政府定点采购制度,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养老服务、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六)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和社保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改进经办服务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落实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继续放宽登记条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创新企业登记方式,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除法定及上级指定的外,实行同城通办,由创业者自主选择登记管理机关就近办理。新设企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实施创响港城行动计划,定期举办创业大赛、创业项目路演等活动,择优选拔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推荐入驻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并进行重点扶持。支持本土人才创业,本土人才与引进人才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人才不受原任职地点限制,均可申报港城英才计划,经评审,择优给予50—500万元资金资助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推进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园区建设,打造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村,组织开展创业富民等系列主题活动,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服务,吸引和支持优秀创业项目和团队落地发展。

(八)推进创业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形式,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进驻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享受最高1000/·月、连续6个月的房租(摊位)租金和水电补贴。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全覆盖,鼓励各在连大中专院校根据专业特色建设各类大学生创业园。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鼓励创业载体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延长孵化周期最长1年。完善县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和跟踪管理机制,按规定给予基地建设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引导资金投入,完善创业培训、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创业项目、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健全市级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制度,每年遴选扶持20个市场前景好和就业拉动力强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促进创业项目向创业实体转化。

(十)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网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劳动者,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各县区要尽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经办银行,到2018年底前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由经办银行直接托管担保基金,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健全代偿机制,对个人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担,最高全额代偿;个人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由担保基金代偿不超过60%

四、突出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保障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创业补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实施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推进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建设,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分流、内部退养、转岗就业创业以及其他企业吸纳等方式,积极稳妥做好富余职工的消化安置。用好失业保险支持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我市各类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对本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在城镇无业和在农村无地无业或就业不充分的农村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特色县域经济、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发展需求,创造更多的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给予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落实补贴等政策,酌情给予一定的奖补。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职介机构介绍我市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实施电子商务助残扶贫行动,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期满退出机制,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各县区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落实刚性举措,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比例达80%以上;对自主就业的,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实施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遴选优秀退役士兵到城乡社区任职;对自主创业的,有针对性地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按规定做好军人退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十六)优化教育培训布局。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和招生质量。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推动各中等职业学校对接我市主导产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可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办中职学校标准安排生均拨款。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改进劳动和技能竞赛体系,加强职工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发挥劳动模范、高技能人才示范带动作用,培育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十七)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在连大中专院校创建创业学院,建立创业教育课程资源共享平台,推行在线开放课程和跨校学习的认证、学分认定制度。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订发布高技能人才培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建设职业培训大数据系统,及时提供政策信息服务。

(十八)完善补贴激励政策。落实政府购买培训相关政策,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运行机制。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扩大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分别按照不超过500/人、1500/人、3000/人、4000/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和学历比照认定制度,推动企业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等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资福利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相关政策和待遇。

六、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九)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大力推进城乡尤其是农村行政村人社基层平台建设标准化,优先落实贫困村人社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建设百人创业导师团,加强创业导师的专业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创业导师聘任、考核机制,广泛开展创业导师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等创业辅导服务。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

(二十)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对基层服务平台从业人员,完善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二十一)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快构建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就业信息、培训信息网上平台和手机客户端。消除城乡、行业、身份、院校、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格局。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建立劳动者1年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创业长效机制

(二十二)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推进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培育先进典型,精心组织创响港城系列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二十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考核内容,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明确时序进度和责任分工,督促落实。做好就业创业经费保障,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强化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省统一部署,规范完善就业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做好企业用工监测。强化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加强形势研判,为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2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