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1-00150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1-08-04 |
| 标 题 |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国税部门征管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1〕122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加强市区国税部门征管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市区国税征管经费核算办法以及其他事项。 |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国税部门征管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国税部门征管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国税部门征管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
关于加强市区国税部门征管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调动国税部门征收积极性,鼓励国税部门大力培植税源,服务经济发展,做到应收尽收,壮大市区财政实力,现就加强市区国税部门征管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激励国税收入增长原则。通过基础保障和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市区国税征收经费与国税收入同步增长机制,促进市区国税收入任务完成。
(二)保障基本支出需要原则。主要用于弥补市区国税部门正常的人员经费、工作运转等基本开支经费的不足。市国税局要严格执行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尽量减少区级负担原则。在统筹考虑税收征管经费总量的基础上,提高各区国税经费保障水平,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各区按国税收入所占权重及财力分成比例分担。
(四)市级财政统一支付原则。各区承担的国税经费通过年终结算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奖励性经费由市国税局和各区共同确认。
二、市区国税征管经费核算办法
参照2010年市、区两级财政对国税部门经费补助情况,核定市区国税收入征收经费补助基数为2000万元,其中,基础性经费1400万元、奖励性经费600万元,分别占70%、30%。
(一)基础性征管经费的考核兑现
分别考核、计算市级和各区的国税基础性征管经费。每年国税部门完成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预算收入口径,下同)确保目标任务,享受基础性经费基数;低于确保目标任务的,按增幅完成比例计算基础性经费。
在完成确保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收入口径核算,对超过上年基数、低于力争目标部分,按0.5%计提增量经费;超过力争目标增幅部分,按1%计提增量经费。增量经费为当年一次性补助,不纳入经费基数。
(二)奖励性征管经费的考核兑现
每年市政府和各区政府单独制定对市区国税部门的收入目标任务,完成目标兑现奖励性经费基数,超任务部分再给予适当奖励。各区政府可从奖励性征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国税部门培植税源、税收征管等工作的考核。
三、其他事项
(一)市国税局争取的电力增值税等税收,根据税款分级入库金额与市财政和有关区分别议定、拨付经费补助。
(二)按季度考核市区国税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情况,累计增幅居苏北各市市区第一位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市区国税征管经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由市财政根据国税部门实际需要按月拨付,年终办理结算。
(四)各区不得另行支付其他国税经费,否则将分别等额扣减国税经费及有关区财力。
(五)本意见从2011年开始执行,暂定两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