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7-05094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10-24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7〕14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按照《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9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全市政府网站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组成,形成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体系。
第三条 政府网站遵循“统筹规划、突出应用、整合资源,互通共享、安全可靠”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政府网站以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促进政民政企互动交流、推动电子政务普及应用为宗旨,是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重要窗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承担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做好开办整合、考核评价和监督问责等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各自政府网站的监管。
市信息中心是市政府网站群的承办单位,统筹市政府网站群的建设、运维和内容保障工作,具体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更新和发布任务,对网站群运行状况实施监测,并为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部门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市委网信办(筹)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编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是本市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及各自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单位。市政府门户网站移动端和政务微博微信由市政府办公室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具体承办。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开设网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政府网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一般应开设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开设网站,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再开设政府网站。
(二)各单位开设网站需明确网站主办和承办职责,落实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新开设网站的,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开设政府网站应按程序完成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全国政府网站认证等内容的管理备案,并进行安全检测,未通过管理备案和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四)全市政府网站均应依托市政府网站群平台部署。
(五)政府网站应按照《指引》要求,规范使用网站名称、域名、徽标(Logo)等,禁止刊登商业广告、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六)政府网站的栏目设置、网页设计和链接使用,应当符合《指引》要求。
第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功能,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一)政府网站应当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和文件、数据;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应及时更新替换;对中国政府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不得发布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严禁发布涉密信息和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二)政府网站在发布本单位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政策解读材料。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配合相关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
(三)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应当通过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主动与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数据交换。政府网站应当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
(四)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部门网站应当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平台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对上级政府门户网站转办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收集到的网民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快速办理、及时反馈。
第八条 政府网站整合与变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或由于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方可实施。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二)网站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并按《指引》要求做好公告、注销和网页归档等善后工作。
(三)网站临时下线的,应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四)因区划、机构、人员调整或网站改版等原因导致政府网站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同步做好信息更新。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政府网站安全保护义务,明确安全责任人,强化技术防护,做好安全应对,避免网站受到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十条 政府网站技术防护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需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需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按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二)政府网站应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采购设备标准需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操作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等软件要遵循最小安装原则,仅安装应用必需的服务和组件,并及时安装安全补丁程序。对应用软件代码进行安全分析和测试,识别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恶意代码。
(三)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做好后台发布终端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终端成为后台管理系统的风险入口。
(四)加强用户管理,根据用户类别设置不同安全强度的鉴别机制。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必须的管理用户。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实现系统管理、内容编辑、内容审核等用户的权限分离,并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
(五)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密码算法和产品。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安全应对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基于集约化技术平台,开展网站群建设,减少互联网出口,实现网站的统一管理、统一防护,提高网站综合防护能力。
(二)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三)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四)遇有公众举报或监测发现存在假借、冒用政府或部门名义开设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相似标识、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情况,应及时向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报告。
(五)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政府网站对存储的信息数据应严格管理,定期、全面备份网站数据。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或者被窃取、篡改。
第五章 机制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网站监管考核机制。
(一)季度巡查制度。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每季度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一次巡查,检查比例为100%,检查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全市绩效考核要求定期调整政府网站管理权重,对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考核较差或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批评。对国务院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抽查不合格的网站,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应安排专人处理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对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
(四)督办问责机制。对国务院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抽查不合格的政府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专项督办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检查;对因政府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网站运维机制。
(一)专人负责制。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并根据网站功能明确栏目责任人。
(二)预算管理制度。各单位应统筹考虑将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三)内容审查机制。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
(四)值班读网制度。各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
(五)年报制度。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包括网站发布、平台建设、传播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