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3-00024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3-02-17 |
| 标 题 | 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市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3〕11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连云港市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市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
连云港市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连云港市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
连云港市海洋渔业安全救助
信息指挥系统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 2013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有效处置海上渔业突发事件,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船舶自动识别(AIS)、卫星定位、无线电通信及计算机技术,通过对渔船位置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管理,实施对海上渔船救助和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系统由船位信息数据库以及系统相关软件、通信与传输网络、各级指挥监控中心、渔业AIS基站、船用终端等组成。
第三条 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财政、安监、海事、气象、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使用情况纳入各级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渔船定位所产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分担。船用终端的短信资费及其它增值通讯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体系,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各沿海镇(乡)人民政府也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必要管理人员,协助信息系统在辖区内的有效运行管理。
第八条 市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职责:
(一)协调全市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三)全面掌握全市渔船信息系统终端(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终端)的使用情况、渔船动态信息;
(四)统一申报、管理全市渔船信息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
(五)加强信息系统软件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和安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六)负责市属渔船、远洋渔船、重点渔船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响应以及全市渔船气象海况及其他应急预警信息的传播;
(七)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渔船、渔民遇险情况,参与3人以上渔业海上险情救助,协调海上救助行动;
(八)负责全市信息系统平台操作人员和终端安装维护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对县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十)负责传达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各类安全指令,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县(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协调辖区内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三)负责辖区内渔船各类业务标识码、信息录入、更新和数据资料管理,建立数据库档案,指定专人管理。每季度向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送上季度辖区内《船载终端变更情况统计表》;
(四)负责辖区内渔船信息系统终端的入网、变更和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每季度对辖区内海洋渔船信息组织一次核对,及时报送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审批;
(五)全面掌握辖区内信息系统终端的使用情况、渔船动态信息;
(六)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渔船、渔民遇险情况,配合做好渔业海上抢险救助工作;
(七)负责船用终端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对镇(乡)、村、企业(公司)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信息系统软件的管理,做好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十)负责传达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各类安全指令,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镇(乡)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面掌握本辖区渔船的基本情况;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渔船的应急响应,核实报警渔船有关情况,并报县(区)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五)负责本辖区渔船系统终端设备的入网、变更和注销渔船的申报工作;
(六)负责传达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各类安全指令,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有关渔业村(社区)、公司应根据渔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各项配合协调工作。
县(区)、镇(乡)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系统故障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尽快排除故障。各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处理用户对信息系统终端质量问题和功能需求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运营商、供货商或者上级机构反映。
第三章 终端配备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系统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列入渔船驾驶人员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信息系统终端。
安装信息系统终端的用户,应及时向船籍港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填写渔船信息系统终端入网、变更、注销申请表 (附表1)申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渔船驾驶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终端的使用方法,渔船在出海生产前,确保信息系统终端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渔船航行、生产作业或者港外锚泊时,信息系统终端应当24小时开启使用。
发现信息系统终端故障,应当及时送修,并向属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备船上其他联系方式,在回港后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 渔船发生险情或者发现其他渔船遇险、涉外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附近渔船和属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发送报警信息。
渔船在无险情时,不得触发信息系统终端上的报警装置。如有误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县(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渔船收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通知、报警信号或者救助信息时,应当及时回应。
第十八条 信息终端的用户应当及时缴纳相关费用,避免欠费停机。
第十九条 渔船应当办理《渔船信息系统终端入网注册、变更、注销证明》(附表2,以下简称证明),证明随船变更。
第二十条 证明由市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印制,县(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渔监、船检、渔业无线电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渔船检验、进出港签证和签发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前应查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渔船信息系统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码(MMSI)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渔船信息系统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码(MMSI)由市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统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县(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辖区渔船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数据资料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渔船的AIS设备船舶资料变更情况,并汇总上报市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渔船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数据应当由市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统一录入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船用信息系统终端仅限本船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船使用。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当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值班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利用信息系统发送涉密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监控中心的船舶动态信息、通信资料和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及时处置各类船舶报警或者报告信息。对涉及渔船安全、防汛抗台等紧急事项,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处置,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并如实、详细记录通信、处置等内容。
第五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负责对信息系统终端的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系统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扣留信息系统终端。
第三十条 各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要定期掌握、统计船载终端用户开机、运行情况,统计的数据可作为政府各类补贴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无故不开机(包括因故障回港后不送修)的,累计发现三次以上者,应通知终端用户及时整改;对无故拒不开机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发出停航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渔船有未安装或开启信息系统终端、自行变更信息系统终端内置身份标识、虚假报警等行为的,按照《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信息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终端指具有报警、定位、语音、文字传输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市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的公众移动终端、超短波电台、短波电台、AIS船载终端设备和卫星通信设备等终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表1
渔船信息系统终端入网、变更、注销申请表
编号:( )船信(20 )S- 号
| 船 名 |
|
船舶登记号 |
|
船籍港 |
|
||||||||
| 船检证书号 |
|
捕捞许可证编号 |
|
电台执照编号 |
|
||||||||
| 船 长 |
米 |
型 宽 |
米 |
型 深 |
米 |
||||||||
| 主机功率 |
千瓦 |
总吨位 |
|
船体材质 |
|
||||||||
| 作业区域 |
|
净吨位 |
|
作业方式 |
|
||||||||
| 核载人数 |
人 |
完工日期 |
|
|
|
||||||||
| 渔船所有人 |
姓 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 住宅电话 |
|
手 机 |
|
||||||||||
| 常住地址 |
|
||||||||||||
| 船 长 |
姓 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 住宅电话 |
|
手 机 |
|
卫星电话 |
|
||||||||
| 近海安全网 对讲机 |
型 号 |
|
常用值守频道 |
|
|||||||||
| 编组编队 |
编组带头船 |
|
编组编队号 |
|
|||||||||
| 终端类型 |
AIS |
型 号 |
|
MMSI(9位码) |
|
||||||||
| CDMA |
型 号 |
|
号码 |
|
|||||||||
| 短波 |
型 号 |
|
标识号 |
|
|||||||||
| 超短波 |
型 号 |
|
标识号 |
|
|||||||||
| 北斗卫星 |
型 号 |
|
北斗终端号 |
|
|||||||||
| 海事卫星 |
型 号 |
|
|
|
|||||||||
|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或船舶所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县(区)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 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表2
渔船信息系统终端入网注册、变更、注销证明 编号:( )船信(20 )ZZ- 号
| 渔 船 基 本 情 况 |
船 名 |
|
渔业船舶编码 |
|
||||||
| 船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
|||||||||
| 船 长 |
米 |
型 宽 |
米 |
型 深 |
米 |
|||||
| 总吨位 |
|
净吨位 |
|
船体材质 |
|
|||||
| 主机总功率 |
千瓦 |
作业方式 |
|
完工日期 |
|
|||||
| 终端 类型 |
CDMA |
型号 |
|
|||||||
| 号码 |
|
|||||||||
| AIS |
型号 |
|
||||||||
| MMSI |
|
|||||||||
| 北斗 |
型号 |
|
||||||||
| 终端号 |
|
|||||||||
| 短波 |
型号 |
|
||||||||
| 标识码 |
|
|||||||||
| 超短波 |
型号 |
|
||||||||
| 标识码 |
|
|||||||||
| 证明事项 |
□设备已变更 □设备已注销 □设备已入网注册 |
|||||||||
|
县(区)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意见: 审批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