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20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7-25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8〕1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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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8〕11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5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精神,推进我市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制,确保按期实现政企分开,确保全市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为促进我市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监管,权责明确。根据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精神,合理确定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取消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功能作用。下移执法重心至县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将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与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企分开。剥离市、县区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运营,撤销市、县区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相关部门承担。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 市经信委:为全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和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许可等审核工作,加强全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全市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食盐储备体系建设;负责全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同市卫计委等部门做好非碘盐供应管理、应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牵头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2. 市食药监局: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负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全市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查处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非法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

  3. 市卫计委:负责全市碘缺乏危害的防治、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制订和碘缺乏地区范围划定等工作。

  4. 市农委: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的监督管理。

  5. 市工商局:负责根据国家、省、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做好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工商登记或者指导县()市场监管局做好相关工商登记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6. 市质监局: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

7. 市物价局:负责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及监督管理,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

8.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涉盐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9. 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资金、经费等的协调、落实和保障。

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按照本方案,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三)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执法。

 1. 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市级以下(含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经营;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2. 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县区市场监管局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加大对制贩假盐和违规经营食盐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市经信委加强食盐专营执法指导监督;市食药监局加强食盐质量安全执法指导监督。

3.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证照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履职尽责,加强信息沟通、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负责落实本地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通力协作,确保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盐业公司政企分开后,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联系并支持盐业公司加快产业创新转型发展,妥善处理和安置原盐政执法人员,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我市食盐市场秩序和食盐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编委办、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食药监、卫计、农业、工商、质监、物价、公安、财政、法制、盐务等部门组织实施。

加快原盐业主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分离,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改革后,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支持全市盐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配强盐业监管力量,从201811日起五年内由市、县区盐业公司从现盐政执法人员中选派人员协助做好食盐安全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选派市食药监局2—3人,选派东海县、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2—3人。选派具体人员由市食药监局和市盐业公司、县区市场监管局和县区盐业公司协商确定。5年内由市、县区财政对选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标准对市、县区盐业公司予以补贴。五年后取消补贴,由市盐业公司负责妥善安置现有盐政执法人员,市财政视食盐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相应增加市食药监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经费。

(四做好人员分流安置。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县区盐务管理部门原行政(含参公)、事业性质人员。原行政(含参公)、事业性质的在岗工作人员,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统一由所在县区政府妥善安置,分流到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原行政(含参公)、事业性质离退休人员统一划到所在县区管理。原由盐务局(盐业公司)承担的有关补贴、补助等费用由所地县区政府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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