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28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0-24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工作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18〕15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成效,促进创业创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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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8〕15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工作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成效,促进创业创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建设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晰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着力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升市场主体监管效能,全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抓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无证无照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健全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立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 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权责明确,监管衔接。强化政府属地及部门主体监管责任,依法厘清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切实提高监管合力,促进先照后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事中事后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注重引导,处罚有度。按照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坚持堵疏并举、分类处理。强化督促指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适当降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综合施策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公开透明,联合惩戒。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相关监管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立体化;立足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理念,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协同共治等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刻领会《查处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适时修订出台的《查处办法》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核心思想。《查处办法》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创业创新,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践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根本落脚点,是依法履职的重要法律依据和要求。

(二)准确把握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

《查处办法》扩展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各县、区政府要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指定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并在贯彻实施中不断细化上述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具体情形。

(三)无缝对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遵循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按照证优于照”“证重于照的要求,正确处理行业许可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关系,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首先按照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确保证照管理无缝衔接。

《查处办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立足职责法定,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厘清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下列情形的查处职责:

一是无须审批部门发证的无照经营和有证无照经营由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二是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由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各职能部门具体依照已发布的《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018年版)》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在查处过程中,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无证无照经营者,要督促、引导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国家规定无须取得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拒不改正或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四)切实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无证无照经营线索、查处等信息的实时无障碍交换,对查处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无证无照经营的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信息通报至相关部门,接到信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查处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者省政府确定的其它公示平台依法进行公示,在全社会营造约束违法失信的共治氛围。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的双告知工作,及时将登记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各许可审批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共用,依法履行职责。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撤回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而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在吊销、撤销、撤回或者注销行政许可证件7日内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告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由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不断提高社会共治的综合能力

各地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政务热线(12345)、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适时修订《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对原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的《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连政发〔200864号),将按照《查处办法》精神进行修订。对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撤回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查处办法》的职责权限重点依法查处。

四、实施保障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效的投入保障机制,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查处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响应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营造共治氛围,提高执法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双随机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积极宣传《查处办法》,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后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专门业务培训,深刻理解和把握《查处办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探索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落实《查处办法》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不断创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探索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四)效能监察跟进,强化监督问责

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大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无证无照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地方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无证无照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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