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0-00145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0-12-26
标 题 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0〕20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运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制定并争取价费优惠政策、降低沿海开发成本、拓宽价格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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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0〕205号

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

服务全市沿海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

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服务保障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沿海地区发展的意见》(苏价综〔2010〕40号)和我市实际,就运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沿海开发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意见,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推动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消费增长,不断优化价费环境,推动转变发展方式,为沿海开发出实招、办实事、谋实效。

  二、制定并争取价费优惠政策

  (一)关于沿海工业发展方面

  1. 在市级以上开发区及其共建区园内,其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附属的办公楼等配套项目减半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收取部分留给各园区;暂缓收取建设中的工业项目及附属办公楼等配套项目人防建设费三年。

  2. 减半收取造船企业的河道堤防工程、航道占用补偿费,并实行最高收费限额控制,执行期限五年。

  3. 争取并适时实施国家、省有关扶持开发区工业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将差别电价类别由8大类扩大到10大类。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标准。落实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的上网电价给予支持。

  4. 推动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对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且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减免和优惠项目及标准另行下达。

  5. 支持医药企业研发创新,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医药企业保持较高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积极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医药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及特殊事项,争取更多优惠政策推动医药产业加快发展。

  (二)关于港口建设发展方面

  1. 加大对港口集装箱运输的规费减免力度。从2010年9月15日起,对进出连云港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超限运输集装箱除外)实行全省高速、普通公路收费全免优惠政策。

  2. 对港口部分行业用水、用电价格实行优惠政策。在港口物流行业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公平负担的原则,实施鼓励谷时用电的政策;疏港高速公路照明视同城市普通市政道路实行居民用电标准;港口公益用水价格调整为:消防类1.45元/吨,绿化用水1.65元/吨。

  3. 全面放开水路及公路货运价格。加强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收费管理,协调收费矛盾。规范货运、仓储行业价格行为,限制货运行业低价和恶性竞争。  

  (三)关于现代农业发展方面

  1. 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用水计划内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海产品初级加工、滩涂围垦项目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2. 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家电下乡补贴、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及绿色通道、农产品加工优惠等政策。

  3. 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管理办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强化价费政策调节作用,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4. 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优化农村价格政策环境。及时、 准确、有效地公开与农民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建房、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等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四)关于现代旅游业发展方面

  1. 出台《连云港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放开外资、民资兴办的旅游项目价格,在相关价费政策范围内实行企业自主定价。

  2. 制定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培育旅游商品市场,促进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

  3. 整顿规范旅游景点周边价格行为,净化旅游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城市形象。

  (五)关于拉动消费增长方面

  1. 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强化通胀预期管理。合理设置监测网点,健全完善大宗农产品、初级产品供求和价格变动的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市场供应及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2. 加强对新家电销售和废旧家电回收价格监督,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对中标家电销售企业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实行明码实价,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优化市场价格环境,促进消费增长。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强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实施价比三家,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和消费者理性消费。

  (六)关于资源价格改革方面

  1. 研究制定鼓励再生水生产和使用的价格政策,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对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2. 加快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阶梯式电价,促进社会节约用水和节约用电;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情况,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3. 加强水电气行业延伸服务价格管理,制定供水、供电、燃气工程费用标准,规范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

  三、降低沿海开发成本

  (一)凡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设定浮动幅度和最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凡国家、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立即取消其相应的收费项目;凡已公布取消、停征、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的收费项目,严格履行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整治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依托行政部门强制服务的收费,垄断行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数字电视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的收费。

  (三)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国家关于自主创业、企业改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价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四、拓宽价格服务领域

  (一)向沿海开发重点企业发放《企业缴费指南》、《企业付费登记卡》、《企业收费优惠卡》,帮助企业了解我市价费政策。

  (二)对涉及投资的价格和收费审批项目,做到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

  (三)对港口建设、三新产业发展和沿海重点工程中,涉及拆迁建筑物及附属物、种植养殖补偿进行鉴定评估的各类价格认定案件实行减半收费。

  (四)严肃收费纪律,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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