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147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11-03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4〕13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现将《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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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4〕13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3

 

 

  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依据《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荣誉市民的推荐、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  授予连云港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连云港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  授予连云港市荣誉市民 称号的范围为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和非本市公民。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连云港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和实施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重要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兴办项目,一次性实际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在本市投资经营5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属高新技术、环保、民生项目的,优先考虑;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各项社会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届人大常委会评选授予两次;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七条  符合荣誉市民申报条件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各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非华人外国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华人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也可以自行推荐。自行推荐的不得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八条  向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荣誉市民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姓名、国籍、年龄、职业等信息;

  (二)被推荐人对我市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往、交流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单位收集提供;

  (三)守法情况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公安、国家安全、检察院、税务部门分别出具意见;

  (四)劳动关系和谐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人社、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分别出具意见。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推荐的,除应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收集前款规定的相应材料,并确保客观真实。

  第九条  授予荣誉市民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求被推荐人的意见;

  (二)填写《连云港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连同申报材料,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三)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完成初审工作;

  (四)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市相关部门进行考察,综合平衡,提出初审意见,经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五)市政府审核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连云港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十条  授予连云港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举行授予仪式,并颁发证书。被授予荣誉市民者,应当亲自参加授予仪式。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市长签署。

  第十一条 经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可以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获得连云港市荣誉市民称号者享受以下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相关重要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1.定期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2.组织荣誉市民对我市投资环境专题考察;

  3.组织荣誉市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如,考察贫困小学、社会福利中心等;

  4.邀请荣誉市民参加我市重大城市节庆活动。

  (二)凭荣誉市民证,机场、火车站等单位给予相应礼遇和方便。

  (三)荣誉市民在连云港市居住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给荣誉市民适当予以照顾。

  1.对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子女入学适当予以照顾;

  2.每年安排荣誉市民免费体检1次。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并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的各项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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