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138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5-21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8〕6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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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8〕6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1             

(此件公开发布)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建设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苏政办发〔201715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以及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行政审批、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涉企政策;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具体人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一般可安排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1名,利益相关方和其他代表各2名。

第四条  主办部门在申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兼顾地域、行业、年龄、性别等情况提出邀请市民代表的初步意见,包括列席人员的数量及构成,在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单的备注中说明,经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批准。

第五条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和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天提请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协助选派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非应到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和时间确定后,由议题申报部门及时将列席会议的市民代表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市民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本市市民或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

(二)拥护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三)为人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市政府办公室将相关议题材料、参会注意事项等发给相关列席人员。

第九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须在会议召开前1天向议题主办部门请假。被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程序予以替补;被邀请的利益相关方和其他代表列席人员请假,议题主办部门按有关程序予以替补,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咨询;

(二)可以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无表决权;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四)有权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履行签到手续,并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带头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并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有关资料交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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