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6-0004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1-22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6〕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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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6〕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8


  连云港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和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等十类。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且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设在本市的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动态调整、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统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工作。

  市审改办负责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及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工作。

  市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性审查。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优化、材料简化、效能监督等工作。

  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处理行政权力运行中违规违纪行政行为。

  市督查机构负责督查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行政行为。

  市信息技术保障机构负责行政权力运行技术支持和保障,做好行政权力运行网络平台建设、维护等工作。

  市各行政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及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主体负责依法清理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形成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报市法制部门审查。市法制部门汇总报市审改办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行使。

  第六条 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明确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含子项)、权力类型、实施依据、行政主体、行使状态等基本信息。有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同时明确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有收费的应当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应当同时明确工作程序、申请材料等要素和内容。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同时明确裁量基准。

  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编码,应由各行政主体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编码规则》,逐项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第七条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行政主体网站公布,其中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还应在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布。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属于部门履行宏观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相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包括其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项;

  (三)行政许可后续管理环节和相关监管措施等;

  (四)其他不列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事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申请增加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申请变更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文件修订,行政权力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与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流程、承诺期限、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三)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申请废止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市政府决定将相关行政权力交由县(区)行使的;

  (三)行政主体职能调整,不再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行政主体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申请废止原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应当申请备案管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权力事项近三年内未发生办件的;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处于办理周期之间的;

  (三)其他应当备案管理的情形。

  行政主体不得因行政权力事项备案管理而怠于履行职责。当备案管理事项发生办件时,应当即时申请解挂,不得因事项处于备案管理状态而网下运行。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主体向市法制部门提出申请。市法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市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回复。

  经市法制部门与行政主体协商一致后,由市法制部门将审查意见报市审改办。

  第十四条市审改办应当在收到市法制部门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确认,并即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主体应当在部门网站同步更新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信息。自建系统的行政主体必须保证其自建系统内的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因法律法规文件的颁布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与法律法规文件正式实施的时点相衔接。

  第十五条 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通过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管理及运行,并推送至综合电子监察系统,纳入效能监察范围。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同时推送至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纳入运行监管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主体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四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处室向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中心到位、审批窗口授权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其他内设机构不得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因保密等特殊情况不宜集中运行的事项,行政主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监督机制,由审改办会同市督查部门、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加强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市绩效管理部门要将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机关绩效考核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予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审改办会同督查部门、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涉嫌违纪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实施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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