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8-00020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8-01-25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8〕1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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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公共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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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免费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学生 |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700元、普通初中1000元。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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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小学生1000元/生·年(低保、建档立卡家庭1500元),初中生1250元/生·年(低保、建档立卡家庭2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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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 |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经济困难家庭儿童 |
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平均补助比例按照在园幼儿总数的12%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800元、1000元和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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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2%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省、市、县(区)财政分担 |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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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经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学生。 |
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 |
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级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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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5%。 |
省、市、县(区)分担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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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
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免除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由省财政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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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就业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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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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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创业服务 |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十三五”时期,计划开展6万人次创业培训。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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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十三五”时期,计划帮扶1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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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就业见习服务 |
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及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连云港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实名登记的在连高校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
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到见习基地(单位)参加岗位见习,政府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对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
见习期间当地政府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分担。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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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低收入家庭子女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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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民工培训 |
在城镇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
免费提供城市生活、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安全常识、健康卫生等基础素质教育培训服务,有培训意愿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50%。 |
市、县(区)负责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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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
市、县(区)负责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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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
市、县(区)负责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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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劳动保障监察 |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
市、县(区)负责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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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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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无雇佣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补充保险的单位,增发企业年金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30日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9%),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各级政府分担。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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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缴费档次,确保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全省最低标准。 |
市、县(区)根据不同缴费档次进行补助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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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80%,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8%。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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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
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单元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合规费用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8%。 |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比。 |
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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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失业保险 |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人员、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失业保险参保率98%。 |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2019年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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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伤保险 |
职工 |
职工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分别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十三五”末参保人80万以上。 |
工伤认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缴费。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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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育保险 |
职工 |
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0.5%。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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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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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常住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 |
县(区)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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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健康教育 |
城乡常住居民 |
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和健康教育(包括职业健康保护和职业病防治)讲座等,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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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
县(区)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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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县(区)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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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儿童健康管理 |
0-6岁儿童 |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0%。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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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 |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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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岁以上老年人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十三五”期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
县(区)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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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慢性病管理 |
35岁以上原发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十三五”期间,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达到60%。 |
县(区)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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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心理健康服务。“十三五”期间,在册患者管理率稳步达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 |
县(区)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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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城乡常住居民 |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学校卫生、非法行医信息、非法采供血信息、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十三五”期间,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乡镇。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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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十三五”期间,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
县(区)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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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65岁以上老人、0-6岁儿童 |
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65%。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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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开展行为干预、转介治疗、督促检测服药等随访服务。“十三五”期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 |
县(区)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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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城乡计划怀孕服务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十三五”期间,目标人员覆盖率达到90%。 |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担。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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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常住居民 |
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调整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以外、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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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提供便捷可及的免费计生药具服务,免费计生药具获得率达到90% |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城市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由市、县(区)负责。 |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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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符合条件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十三五”期间,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担 |
市卫计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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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十三五”期间,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担 |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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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常住居民 |
及时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其中,食品抽检量不低于5份/千人·年;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监管强度。 |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担 |
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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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社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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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规定的家庭 |
完善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2017-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10元、455元、500元、540元。到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率达到100%。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市财政对有关区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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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特困人员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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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医疗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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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临时救助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的同步增长机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急难情况,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考虑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时限,给予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向低保、医疗、教育等救助“摆渡”机制,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急救难”中支撑作用。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市财政对有关区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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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灾后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
市、县(区)负责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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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口 |
对贫困和低收入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 |
市、县(区)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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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困境儿童保障 |
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 |
为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等;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以及己经获得各项救助、福利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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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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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基本殡葬服务 |
城乡常驻居民 |
为城乡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对不保留骨灰者,实行生态奖补政策,建设统一的纪念设施。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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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担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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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退役士兵安置 |
退役士兵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退役士兵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市、县(区)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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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
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养老、医疗、康复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担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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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覆盖人群由低保向低收入人群延伸,覆盖率达100%。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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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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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及房源实际等因素确定租金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布。 |
市、县(区)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中央财政、省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
市城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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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棚户区改造 |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居民 |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标准确定。 |
省、市、县(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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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十三五”期间,全部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省财政负责,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市、县(区)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部分资金。 |
市城建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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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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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全年免费开放,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根据免费开放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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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
城乡居民 |
免费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图书借阅、科技宣传为一体的流动文化服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年为群众免费送文艺演出不少于6场;县级文化部门组织辖区内各文艺团体每年为群众免费送文艺演出不少于12场。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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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
城乡居民 |
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通过无线(数字)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电视节目。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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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电影放映 |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每个行政村每月免费提供1场电影。为中小学生提供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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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社区阅读中心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城市和乡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拦(屏),免费提供各类新闻和信息服务。盲人可以获得价格适宜的盲文出版物。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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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数字文化服务 |
城乡居民 |
通过全面阅读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向公众免费提供1000多种数字出版物,为基层群众提供一站式数字文化服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所有城乡社区和行政村都有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提供上网服务。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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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参观文博场馆 |
城乡居民 |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实行免费参观。 |
由中央、省和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 |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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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全体居民 |
公办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学校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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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服务 |
全体居民 |
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及有条件的小区全民健身器材。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城建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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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本公共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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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设施及服务 |
城市居民 |
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95%;主干线的公交行车准点率不低于95%;班次密度满足早晚客流高峰运力需求。 |
市、县(区)投入为主,积极落实税收减免、补贴、补偿等政策。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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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公共交通服务 |
镇村居民 |
到“十三五”末,行政村通班车率达到100%,镇村公共交通开通率100%。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运营。 |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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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本公共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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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城乡居民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的比例≥98%。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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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城乡居民 |
城镇污水处理率市区达95%,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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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城乡居民 |
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全覆盖,基本实现建制镇垃圾中转站全覆盖,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全覆盖。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城管局 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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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 |
城乡居民 |
统筹规划建筑垃圾临时堆放(调剂)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 |
县(区)负责,市财政适当补助。 |
市城管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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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环境监测评估、监管和应急 |
城乡居民 |
加强监测能力、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发布环境质量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环境监测报告与应急处置指导。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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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气象服务 |
城乡居民 |
及时发布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免费提供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免费提供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知识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覆盖率达95%,重大气象灾害监测率达90%。 |
市、县(区)负责 |
市气象局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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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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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为低保家庭等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
市、县(区)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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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内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经个人或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市、县(区)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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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
贫困残疾人 |
有条件的县(区)可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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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
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 |
对符合条件的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分别实行补贴和全额代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 |
市、县(区)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卫计委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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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残疾人 |
同等条件下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实施优先选房、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省财政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市城建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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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身体残疾人 |
依托各地公共社区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残疾人之家”,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十三五”期间,为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开展托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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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残疾人康复服务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
为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普遍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康复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80%。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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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残疾人教育 |
残疾儿童、少年 |
逐步实现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全免费。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贫困残疾人子女教育给予适当学费减免补贴。“十三五”末,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8%。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教育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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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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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文化体育 |
残疾人 |
市、县(区)两级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及有关阅读设备,提供无障碍数字阅读和社会教育等服务;推动市、县(区)两级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扶持市、县(区)两级电视台开播“手语节目”;继续推进影视作品和电视作品加配字幕;创作并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和项目;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广新局 市体育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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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支持 |
残疾人、老年人等 |
市、县(区)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推进镇村无障碍建设;加快政府网站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达到基本水平;残疾人基本能够无障碍出行、接受信息、享有社区服务。 |
市、县(区)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城建局 市经信委 市残联 市财政局 市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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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在线服务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服务热线,建设互联网和电话等全媒体服务渠道,形成统一联动、24小时服务的全市12345在线服务体系;服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咨询服务和协同办理,政策咨询解答,对本级范围内受理的跨区域诉求转办等;对于群众和企业的服务诉求,在线直接解答或向相关成员单位交办服务工单;通过智能化调度手段,全过程监测服务工单办理和答复情况,并及时进行提醒和督办。 |
各级政府负责 |
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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