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09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4-0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8〕4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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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8〕4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9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海水养殖业发展迅速,养殖用海面积和确权率稳步递增,对保障渔区稳定、渔业繁荣、渔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升养殖用海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现代海洋渔业健康、生态、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强渔业海域的保护与管理。在受理审查用海项目时,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违规侵占渔业海域的,坚决不予受理。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多功能海域(港口航运区除外),具备渔业养殖功能的,在主导功能未实施前,可先适度用于渔业养殖。其海域使用权期限,根据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不影响该海域主导功能实施的原则确定。同时,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布局渔业海域,积极推广先进养殖技术,逐步引导养殖用海由近岸向近海、远海转移,促进集约节约用海,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养殖用海科学化管理

切实开展养殖区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以县区为单元开展养殖海域整体论证,修编养殖用海规划,科学分配养、捕海域,细化不同养殖品种、养殖方式的区域分布,严控近岸海域养殖密度,切实处理好养殖用海与捕捞用海的矛盾。重要入海河口、湿地附近海域,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主,结合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逐步开展退养还滩”“退养还湿工程。各县区在养殖用海密集区确权时,宗海之间原则上预留不低于100米的应急救援通道,加强与海事部门沟通联系,做好习惯航路、航线及事故救援应急通道的预留;在海岛周边海域确权时原则上预留不低于200米的缓冲海域;在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用海工程周边海域确权前,需将重大用海活动可能对养殖生产的影响充分告知用海主体。

三、推进养殖用海市场化配置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养殖用海逐步向以市场化配置为主、行政审批为辅方向转变。为保障专业渔民生产、生活,各县区可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和专业渔民数量,将一定养殖海域划分为渔民生活保障海域开发经营性海域渔民生活保障海域内养殖用海原则上只确权给本地专业渔民,可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开发经营性海域内养殖用海原则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索建立养殖用海收储制度,采取依法收回海域、盘活闲置海域等措施,切实解决市场化配置无海可拍的局面。逐步完善养殖用海招拍挂程序,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养殖海域,应在招拍挂方案中明确到期后的处理办法。养殖用海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规范养殖用海审批管理

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养殖用海审批程序,认真开展养殖用海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严格落实海域使用审核、审定制度。养殖用海确权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涉海规划合理确定用海期限,并依法续期,严禁将单个项目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不予批准或逾期未收到续期申请的,各县区应依法告知申请人海域使用权终止,并及时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注销该宗项目用海。

五、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各县区应当根据资源条件、养殖规模、收益情况等,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部署,依法适时调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逐步建立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征管责任,做到应收尽收。对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及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限期结束后仍拒不缴纳的,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建立用海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我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出让活动。海域使用权转让的,转让人按转让增值额的3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养殖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海域使用金使用方向使用,重点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六、做好养殖用海占用补偿

项目建设占用养殖海域的,可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的通知》(苏海法〔20105),制订利益相关者协调方案,签订养殖用海占用补偿协议。在养殖用海占用补偿过程中,各县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拟占海域情况、补偿标准、金额和安置途径等进行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各县区应积极探索推进传统渔民和非传统渔民分类养老保障制度,加大对困难渔民的帮扶力度,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为转产转业渔民提供就业培训,引导困难渔民转产转业。

七、加强养殖用海执法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县区要加大对审批后养殖用海的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远程监控等现代手段,开展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养殖用海行为。加强养殖用海执法检查工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养殖用海,坚决打击少批多占、未批先占、超期使用、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等违法养殖用海行为。要加大依法用海的宣传力度,提升用海企业、养殖渔民依法用海的意识,增进对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做到依法用海、持证用海。

八、强化养殖用海管理督查

建立养殖用海管理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养殖用海审批管理、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等方面的专项督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督查职责,强化督查措施,对养殖用海监管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县区作为养殖用海管理的主体,要在养殖用海监管、用海矛盾协调、专业渔民安置、维护渔区稳定等方面加强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持续加大对养殖用海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推动全市海洋与渔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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