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6-00116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6-09-23 |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规〔2026〕2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规〔2026〕2号.pdf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建筑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园林绿化、农田建设、光伏发电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和欠薪线索流转处置机制,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功能板块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及政府国企项目的欠薪线索,同步交办项目出资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总部限期核查处置,既查欠薪行为,又查制度落实。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规范、监督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全面推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及时督办查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接收、共享机制,组织对失信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做好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保障。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督促企业及其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欠薪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配合处理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案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处置非法讨薪行为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治安案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第十三条 网信、司法、自然资源、城管、审计、市场监管、信访、金融监管、税务、工会、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强制执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配合支持人民检察院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督促、立案监督、审查起诉,以及开展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民事支持起诉。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分别约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开工前从工程预付款中将首批人工费用预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金额不得低于1个月工资。
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应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拨付人工费用。
第十五条 政府国企项目工程款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担保索赔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政府国企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时,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比例单独列明人工费用,相关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应优先审核、优先拨付。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原则上每月25日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上月工资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落实用工实名登记入场制度。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通过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方式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全面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施工进度等情况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月结月清要求,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和工资支付等情况。劳资专管员的配备应当与工作需要相适应。分包单位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具体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连护薪”二维码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对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规范,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归集和转办各类欠薪投诉、举报线索,接收转办线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处置房屋建筑、市政、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项目欠薪线索;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处置交通运输项目欠薪线索;水利部门负责处置水利项目欠薪线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处置农业项目欠薪线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处置职责范围内的能源项目欠薪线索;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处置相关项目欠薪线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做好相关项目欠薪线索处置。
有关部门在欠薪线索处置中发现涉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应当书面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联动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处置欠薪线索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联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等构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五)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七)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八)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九)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问题,约谈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应当自约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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