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2-0000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2-04-22
标 题 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2〕7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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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2001]61 )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全市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

()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提取3%。因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已转为省级收取,因此在筹集方法上由省财政直接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后,再根据各地上交数额如数返还各市财政,专项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提取 3 %

()市、县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提取10%8%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十五期间,在市级预算外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不低于100万元,一定5年不变。

()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预算管理,列入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帐户实行专项列收列支。

三、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基金,与防洪保安 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分实行统一计划、统 筹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年度之间可结转使用。

四、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 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的领导,确保征足用好,发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 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 <连云港市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199842)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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