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2-0028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10-24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22〕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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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工程实施审计监督。各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其审计管辖范围内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工程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工程直接审计,但应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公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代建或集中建设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建立公共工程审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公共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内部审计计划和已完成决算编制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库中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工程开展重点审计,对项目库中其他公共工程实行抽查审计。

第七条 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纳入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法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重点地选择对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公共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五)招标投标情况;

(六)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七)建设管理情况;

(八)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九)财务核算情况;

(十)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竣工决算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大公共工程审计资源的统筹力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审计机关实施公共工程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依规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及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公共工程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点揭示不报、迟报、错报、漏报等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开展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过程中,应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活动。审计机关开展公共工程审计监督,涉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应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已经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竣工决算编制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国资、公共资源交易等与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相关的投资计划、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工程进行审计。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工程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与公共工程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严重缺失,不具备审计条件的,或审计机关依法查处后仍存在不配合审计情况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停审计或终止审计,并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抄送立项审批部门、资金拨付部门、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等。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违法、违规、违纪和涉嫌犯罪等线索,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按照规定程序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采用督查、约谈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资料与电子数据,或者提供的书面资料与电子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机关人员、外部选聘人员在公共工程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0日发布的《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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