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7-01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7-11-0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7〕2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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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文化局  2007年9月)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和宝贵精神财富,也是我国悠久文化的历史见证和民族精神的重要根脉。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还存在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抢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8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市级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市的古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二、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2007年重点普查一、二级古籍;2008年至2009年,完成二级及其以下古籍的普查;2010年,汇总普查成果。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市图书馆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县(区)图书馆负责本区域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市、县(区)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分别委托市、县(区)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县(区)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新浦区、海州区、开发区直接到市图书馆登记、定级、著录。市图书馆负责汇总全市古籍普查成果,并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

(二)建立《市级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市级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择优申报省级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建设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保护制度、专门机构和人员以及保护专项经费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命名为“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市财政将优先重点给予经费支持。“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并定期进行评估、检查,择优申报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市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将保护资金列入部门预算。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培养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在职培训。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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