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6-0005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6-04-24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26〕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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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海州区、连云区为三类地区,各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人;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为四类地区,各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00元/人。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2〕6号)执行。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补偿实施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程序及补偿标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工作,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资金分配的指导与监督。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要注重防范化解新旧标准衔接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七、本标准自2026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已经批准的土地征收,应当依照本通知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64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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