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153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11-1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4〕14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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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连云港市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5号)精神,加快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完善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极端重要性

  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保障工作,2000年以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健全了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部署实施了连云港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在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开展抗震加固、新建、重建、迁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了一大批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大幅消除,抗震设防能力显著增强,校舍安全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果。但是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总体规模大且数量呈增加趋势,农村学校(办学点)多,校舍基础条件差。一些建设时间较早、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防灾设计标准和规范的校舍仍在使用;面广量大的幼儿园校舍尚未进行排查鉴定,每年还有部分校舍因灾受损或达到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改造消险;近年新建和加固改造后的校舍也需要加强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因此,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任务还相当繁重,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将为持续提高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防灾能力和校舍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依法行政,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动学前五年行动计划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实现中国梦和港城教育梦的重要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切实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到位,切实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水平。

  二、范围和原则

  长效机制覆盖全市城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办学点)。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合理规划,保障资金,统筹实施,建管并重。

  (一)明确责任。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行动主体。校舍安全工程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县区政府组织实施。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对校舍安全的相关责任。

  (二)完善制度。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布局规划、安全排查、信息公告、施工建设、使用维护、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适合我市具体情况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为确保校舍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三)合理规划。坚持不分城乡、不分公办民办、不分学校隶属关系,覆盖全市从小学到高中阶段所有中小学,在原有工作基础上逐校逐栋核实确定不符合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尽快制定完善到2015年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因地因校制宜,提出鉴定加固改造可行性方案。规划安排要做到六优先,即优先加固改造已列入2010年-2012年规划但尚未实施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七度以上地区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安全性结论和抗震性结论较差、建设年代较久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地区及薄弱学校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需整体实施或短期内不进行布局调整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图书馆等师生密集场所。坚持勤俭节约,能加固的尽量加固,杜绝大拆大建,防止出现豪华铺张、过度超前现象,同时避免将已作处理、不再使用或不再需要加固改造的校舍(包括原已拆除或封存的D级校舍、已撤并学校校舍和闲置校舍等)列入规划。各县区要根据工程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强化目标管理,倒排工作进度,细化工作节点,做到任务到校、责任到人,按时保质完成规划确定的全部目标任务。工程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逐级报送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四)保障资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6号)要求,认真履行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积极筹措第二个三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所需资金,逐步化解前一阶段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债务。各县区财政要建立校安工程资金保障制度,根据实施计划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财政投入要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适当倾斜。

  (五)统筹实施。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防震减灾工作总体规划、校园规划和各项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制定长效机制实施计划与方案。优先考虑将一些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六)建管并重。把民办学校纳入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时规划、同步实施、同等对待。将民办学校校舍安全情况作为办学许可证年审的首要内容,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切实承担起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主体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实施加固改造的民办学校依法取消举办者的办学资格。建立激励机制,安排奖补资金,鼓励积极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民办学校,支持有意愿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但确有困难的民办学校。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积极落实异地新建学校用地指标,确保工程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履行。调度利用教育资源和社会可用资源,保证加固改造学校的周转用房。通过统筹教育部门基建力量等办法,配齐配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管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充分发挥校舍安全工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着力强化技术指导,科学确定工程实施技术路线,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每年组织1次对本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后需要鉴定的校舍,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排查鉴定结果录入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对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1次鉴定;对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每5年进行1次鉴定。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和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消险年度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排除隐患。一旦发现D级危房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应立即拆除或封闭停用,及时进行加固改造,做到当年出现的危房当年消除。

  (二)建立校舍安全预警制度和处置制度。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工作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各级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要及时向学校发出各种灾害预警信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加强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室和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管理系统在监测预警、信息发布、隐患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三)严格项目建设监管制度。认真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校安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新建学校,应开展场址地震安全评估排查,确保学校建在地震断裂带避让距离之外;对新建校舍,应满足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对其他加固改造项目,应采用权威机构认定的科学方法,注重使用省工节本、安全高效的隔震减震等新技术,由经招标确定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实施。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使所有项目均处于质量监管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建立校舍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注明加固、改建或新建校舍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建设时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全封闭施工,确保师生安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点环节开展跟踪审计,强化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防控招投标风险,提高校安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将校舍安全保障资金纳入市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落实保障校舍安全所需资金。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要统筹整合预算内各类校舍建设资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优先用于校安工程,将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在校安工程实施期限内集中用于校安工程;将省下达的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幼儿园校舍安全;对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举办方负责落实所需资金,当地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监管;按照校安工程应免全免、应减全减的原则,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14〕49号)文件精神,坚决落实涉及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五)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各级人民政府是保障本地区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市级定期督查、县(区)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和政协视察力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校舍选址不当或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校舍垮塌的,要依法追究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和克扣截留校安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玩忽职守等影响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实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对当地政府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成立以政府一把手为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的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利、物价、审计、安监、地震等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见附件),并将职责向社会公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安工程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加强项目管理。全市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法定程序确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县区要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校舍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精细化进程。各县区要根据校舍年检结果,将校舍安全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定期向各级人民政府通报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市、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告和通报制度,市级通报到县(区)级,县(区)级通报到学校。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要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中小学校舍和幼儿园园舍的安全工作,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安全教育。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课时和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要制定和不断完善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使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成为学校常态化工作,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全面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呼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效机制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长效机制家喻户晓,深入民心。

  附件:连云港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连云港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一)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作为工作重点,指导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做好项目规划、工程实施和目标考核工作;

(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组织市级检查;

(四)加强对全市教育系统校舍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协同市地震、消防等部门在学校开展防震、消防的疏散演习、安全教育等活动;

(六)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市直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

(七)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市发改委:

(一)将工程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会同教育部门编制、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争取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三)按照相关政策,协调其他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收费减免等政策支持;

(四)指导督促县、区发改部门做好项目审批、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

(一)负责对校舍建设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中小学校舍建设施工治安、交通秩序等,为校安工程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市消防支队、县(区)消防大队积极参与、配合工程实施,实施消防技术指导,依法审核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并进行消防验收;

(三)监督指导县、区消防大队参与工程的检查与管理;

(四)指导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在中小学普及消防知识。

四、市财政局:

(一)安排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和工程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下达省奖补经费指标,保证及时拨付到位;

(二)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指导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规定,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14〕49号)文件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四)指导督促县、区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工程实施,按工程规划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并认真执行;

(五)负责筹措市直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并协同市教育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

五、市国土局:

(一)负责新建校舍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同时,协调县、区国土部门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确需征地的校舍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规划局:

(一)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市区学校的布局规划工作;

(二)指导督促县规划部门积极参与工程实施;

(三)做好迁建学校审批工作。

七、市建设局:

(一)负责工程实施建筑方面的技术指导,制定排查、鉴定、加固等技术导则;

(二)为重点地区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加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组织对县、区建设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对县、区政府组织的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新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市直属中小学校舍进行排查鉴定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八、市水利局:

(一)指导督促县、区水利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工程实施,根据需求提供最新的水情、汛情等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二)负责市直属学校工程防洪涝灾害的技术指导;

(三)宣传防汛知识,提高学生避险自救能力。

九、市审计局:

(一)指导督促县、区审计部门将属于审计范围的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组织进行项目专项审计;

(二)负责组织对市直属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

十、市物价局:

(一)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建设规费减免政策的落实,按照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收费减免费政策的支持;

(二)指导县、区物价部门对工程涉及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一、市安监局:

(一)依法对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对工程实施的综合监管,指导督促各县、区相关部门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

十二、市地震局:

(一)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分布情况,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

(二)指导督促县、区地震部门积极参与工程实施,指导校舍建设的选址和场地安全性评价;

(三)指导市直属学校和县、区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培训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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