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5-0069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10-12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5〕15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坚持把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保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到2015年10月30日前,各县(区)全面完成“十三五”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并经政府批复,全市规划于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到2016年6月30日前,规划养殖区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100%,为推进我市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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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对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保护养殖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现代渔业建设,根据农业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坚持把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保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到2015年10月30日前,各县(区)全面完成十三五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并经政府批复,全市规划于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到2016年6月30日前,规划养殖区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100%,为推进我市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编制十三五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时,各县(区)应严格按照三县三区的行政区划将辖区内所有依法可以进行水产养殖生产的区域全面规划在内。盐业、农垦等系统的养殖水域滩涂,也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东辛农场、岗埠农场、云台农场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建议,东辛农场按管理权限报送至徐圩新区审核,岗埠农场、云台农场纳入海州区规划;工业投资集团组织下辖的青口盐场、徐圩盐场、灌西盐场提出本单位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建议,青口盐场、徐圩盐场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开发区、徐圩新区审核,灌西盐场纳入到灌云县规划;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编制好本辖区规划后,按行政区划分别纳入到连云区、海州区规划。

    (二)抓紧编制十三五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努力推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各县(区)、单位重点要明确十三五期间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产业布局等,既要注意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又要妥善处理好渔业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突出功能区域规划,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沿海开发相关规划以及环保、航运、港口、盐业、旅游等专项规划的衔接。

    (三)协同推进长期养殖区与临时养殖区两种方式,合理开发我市渔业可利用资源。为充分保障传统养殖渔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留出发展空间,对于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重要养殖水域滩涂,应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种类和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可以规划为临时养殖区。对传统捕捞作业区、增殖放流区、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渔业水域滩涂,划定为基本渔业水域,确定基本保有量,实行强制保护。

    (四)对于已经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规划年限已经到期的,或者原规划的养殖水域滩涂已不宜继续养殖的,或者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或者近年来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的,各县(区)都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编、批准、发布。

    三、认真做好发证登记工作

    (一)严格执行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权属争议,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确定养殖使用权期限,除临时养殖区外,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水域滩涂规划年限相一致;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要与承包合同期限相符合,但一般不应少于3年。

    (二)正确处理承包情形下养殖证发放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于承包他人拥有使用权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养殖证应当核发给拥有该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发包人。根据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水域滩涂,可以依法核发养殖证,但要妥善处理好养殖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间的衔接。

    (三)严格执行养殖证各项政策规定。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根据政府出台的十三五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各县(区)应重点做好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确保实现规划养殖区100%发证。养殖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物权凭证。各县(区)要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探索养殖证的物权抵押功能,解决养殖权人贷款难问题。要将国家各项支渔惠渔政策与养殖证紧密挂钩,将养殖证作为享受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等的重要凭证。

    (四)加强发证登记人员培训和宣传引导。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也是加强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养殖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主动申请发证登记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依法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认真组织做好养殖证发放工作。水利、环保、交通运输、国土、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建设。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养殖证登记发放的测绘、审核、公示、公告及数字化系统开发建设等,确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落实责任。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重点包括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登记发放养殖证两个方面,是促进渔业快速发展和实现 以养为主根本性转变的关键。各县(区)要以践行依法治国战略方针、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总结经验,创新管理手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我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工作不断完善。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要强化巡查监督,加大养殖业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坚决制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逐步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执法规范,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权人的权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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