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224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12-11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11〕1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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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维护财经秩序,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行为。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据下列审计文书,落实审计意见,办理整改工作:

  (一)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二)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审计机关对财政决算、部门预算执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及其他各类审计和审计调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四)审计机关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审计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的其他审计文书。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整改;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及时汇总反馈整改结果。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整改,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并及时汇总反馈整改结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及时研究问题的成因,制订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并落实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按规定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列出计划、明确措施,限期整改。对涉及多个部门而整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责任部门应说明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机关督办,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和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给予配合。

  依据审计机关的提请或移送,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要依法追缴税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相关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监管国有资产处置运营,按规定清算并责成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察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经济案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执行审计决定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在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审计监督中发现应当由有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接受审计移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有关单位认为不能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退回移送资料。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审计移送事项和协助落实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拒绝、拖延、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整改相关问题、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应按规定予以通报。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建议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作为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审计机关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审计条例》和《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连政发〔2005〕51号)的规定,及时公告审计结果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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