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211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4-30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蔷薇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文 号 连政规发〔2011〕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研究出台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蔷薇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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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蔷薇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蔷薇河

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蔷薇河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蔷薇河保护区域(蔷薇河、淮沭新河从吴场到临洪闸段和鲁兰河沿线堤内及堤脚外2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在水域及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存放、倾倒、掩埋工业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垃圾、粪便、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堤内从事河堤、滩面种植、畜禽饲养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在河内炸鱼、毒鱼、电鱼、网鱼;

(六)在堤内建房、埋坟和圈围墙等设施;

(七)在沿线新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化学品和各种有毒物品的码头,以及在沿线码头从事以上物品装卸和进行船舶运输;

(八)挂浆机船行驶;

(九)在汇水区域内从事手工作坊式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十)擅自开启蔷薇河污水调控闸门。

二、蔷薇河海州水厂、茅口水厂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和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除第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蔷薇河海州水厂、茅口水厂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除第一、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二)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三)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及清洗衣物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蔷薇河海州水厂、茅口水厂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除第一、二、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二)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旅游、渔业捕捞;

(三)停靠船舶、排筏,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蔷薇河饮用水源地及其汇水区域内沿线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蔷薇河饮用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县区长、乡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通告规定范围内的种植、养殖、垃圾、废弃物、违法建筑、酸洗石英砂手工作坊及其他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有关县区、乡镇要在2011年5月31前完成清理取缔。水利部门负责对河堤内及堤脚外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沿线企业污染排放进行执法检查。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视情节和影响,由环保、水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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