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1-04-30 08:40:09 字体: [ ]

(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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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工作机构及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2019-04-0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9-04-0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2011-07-25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1-07-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0-09-30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失效文件
政府大事记
政务督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9-03-31 17:57:49 阅读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连云港市委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地方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省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金融监督部门指导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联系协调驻连金融机构,配合金融管理部门规范发展全市上市公司。推进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四)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强化对全市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驻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第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接待、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牵头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金融发展一处。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驻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实施工作,组织推进全市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协同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建立全市银行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

(三)金融发展二处。承担驻连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承担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推动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协调推进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创新发展;协同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直接融资发展协作机制。

(四)地方金融监管一处。组织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五)地方金融监管二处。承担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市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承担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驻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六)金融稳定处(行政服务处)。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及相关信访接待工作;协同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承担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协同配合驻连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驻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审批工作。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21名,其中行政编制11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10名。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