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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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8-02-28
- 连云港市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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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5-03-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负责规范全市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调处地质勘查活动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查审批与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培育、管理、规范全市矿业权市场,维护全市矿业秩序;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全市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市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管理市测绘计量工作。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帮助市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十五)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组织开展综合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接待、保密、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基建、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督察督办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科技与外事处)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订立行政措施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与测绘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资源规划处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归口管理专业统计;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矿山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拟订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四)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
承担耕地保护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承担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上报、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收回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中介组织。
(五)地政地籍处
负责全市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工作和制定全市地籍管理技术指导方案;负责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的调查、统计、城镇地籍调查、权属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承办全市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农转用、征收征用以及出让、划拨等各类供地方式的地籍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和负责本级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地籍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县区地籍管理工作。
(六)测绘管理处
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任务登记;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以及密级管理,依法审批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组织测绘科研项目评定、测绘技术人员培训和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负责审查全市地图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迁建工作以及对测绘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主导全市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强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安全监管;指导县区测绘工作。
(七)地质矿产处(地质环境处)
组织市域范围内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市域范围内地质勘查项目的勘查活动;依法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初审;调处地质勘查活动争议、纠纷。
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查审批与监督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组织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培育、管理、规范全市矿业权市场。
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负责矿产地储备。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审查认定。
(八)执法监察处(信访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做好信访接待、复查、复核事项;负责违法案件的综合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拟订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指导、督察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九)财务审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政策;依法承担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统一管理,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挂靠社团的财务收支审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十)组织人事处
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劳资等管理;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技人才的选拔、培养;承担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局管干部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县局、分局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另核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设立新浦分局、海州分局、连云分局、开发区分局、徐圩分局、直属分局共6个直属行政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直属行政机构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新浦分局5名、海州分局5名、连云分局5名、开发区分局7名、徐圩分局5名、直属分局5名。各分局领导职数分别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职能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