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1-04-30 08:40:09 字体: [ ]

(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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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工作机构及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2019-04-0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9-04-0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2011-07-25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1-07-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0-09-30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失效文件
政府大事记
政务督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0-07-13 00:00:00 阅读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林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农业局的职责、原市林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引导扶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园艺业、林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订涉农的财税、价格、信贷、金融保险、进出口、农产品流通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行政措施草案,并贯彻实施。

(三)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四)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五)组织农业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农牧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管理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休闲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建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七)指导、监督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核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核。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门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研究提出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分析、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督办和处理重大农业案件。承担本部门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审核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负责农业行政外事工作;牵头协调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协调农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建议;承担市级农业固定资产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和系统支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指导全市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扶持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及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农业产业化处)

拟订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国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负责综合农业农村经济情况,掌握农村动态;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

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四)政策法规处(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行政措施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意见;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承办农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承担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农业处(市农业保险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政策建议;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肥料、农药、种子管理工作;发布农情信息,及时掌握阶段性农业生产情况;指导农业抗灾减灾,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全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负责拟订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与建议,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

(六)园艺处(市外向型农业办公室)

拟订园艺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园艺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园艺业技术标准;指导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种子生产的管理工作;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指导园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外向型农业发展、农业外援等工作。

(七)畜牧兽医处(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畜牧业、动物卫生、饲料工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实施畜牧、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畜产品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方面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种畜禽管理并履行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组织实施对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全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处)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农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牧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承担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工作;承担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与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农民培训工作。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指导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事项的相关工作;归口管理社团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主任)1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副处长(副主任)6名。另核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市政府规定,管理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并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各部门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连云港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林业局,在市农业委员会挂牌。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园艺业及其林业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林业工作的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市林业改革。

(三)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丘陵山区综合开发,指导全市花卉苗木、经济林果茶的发展;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及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四)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五)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

(六)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七)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拟订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九)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的建议。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会务、机要、财务、档案和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和全局目标考核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管理局各项资产;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林业系统涉外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林业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 林政处(政策法规处、市林业行政执法支队)

研究提出全市林业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林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上报及审批;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上报、分解下达和监督实施,负责地产林木采伐许可证、地产木材运输证、地产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林权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市级育林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指导、管理全市木材检查站;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三)造林森保处(林业产业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绿化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产业工程的建设。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各类商品林和公益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业生产经营工作。拟订全市林业科教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重大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防沙治沙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

(四)森林防火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公安处)

组织指导督查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预案,指导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指导全市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编制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加强对森林防火器材的储备、维修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协调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和部队绿化工作;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负责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为市绿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5名(含绿委办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3名。

五、其他事项

市林业局主管的林木种苗、场圃管理;果、茶、花卉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和湿地保护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林业、园艺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技术监督管理;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调查;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规程等职责,由市林业技术指导站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