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7-13 12:00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粮食市长负责制下有关粮食流通的职责。
(三)加强推进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安全,承担粮食市长负责制下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办法规定,依法制定地方粮食流通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组织参加全省粮食产销衔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政策,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负责军粮供应,指导灾区及缺粮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
(四)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拟订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并监督实施。提出地方粮油储备及收储、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协调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五)依法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
(六)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指导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指导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作。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建议提案、综合协调、督察督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后勤等工作;承办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
(二)调控处
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拟订地方粮油储备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及收储、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承担全市粮食市场安全保供、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指导军粮供应工作,做好灾区、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指导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处理有关工作;办理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储存及轮换计划审批工作;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协调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三)产业发展处
落实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政策,推进粮食现代物流、粮油精深加工和产业化经营;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担中央、省、市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承担粮油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承办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审核上报工作,承办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审定工作;承办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拟订有关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及相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负责全市粮食财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指导全市粮食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调落实粮油购销、储备、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业化发展等相关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监管粮食风险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拟订市级储备粮油财会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六)政治处
承担党建有关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全市粮食流通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副主任)2名。另核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