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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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9-02-28
- 连云港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8-02-28
- 连云港市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7-02-28
- 连云港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6-03-31
- 连云港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5-03-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海岛和滩涂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我市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承担综合协调全市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的责任。参与全市海洋与渔业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实施海域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四)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五)承担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组织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工作。
(七)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和风险评估。指导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
(八)依法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负责海洋监察和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承担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协调处理全市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实施海洋综合调查,开展海洋与渔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指导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
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建议提案、综合协调、督察督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工作;组织编制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负责海洋与渔业有关重点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财务工作。
(二)海监渔政处(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起草我市海洋与渔业措施;协调全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渔船船舶检验和渔港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海洋统计上报工作。
(三)海域和海岛管理处(滩涂管理处)
组织开展海洋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编制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滩涂管理、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滩涂使用专项计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论证评估、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实施海岸线修测和海域勘界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的调查、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地有关工作;监测和评估海洋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四)渔业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科教处)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渔业专项发展规划、计划;承担“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的有关工作;监测和评估渔业经济运行情况,提出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的政策建议;开展海洋与渔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培训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管理;承担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预警分析,处置突发事件;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及远洋渔业管理工作;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和渔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服务、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和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及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五)资源环境保护处
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监视,实施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编制和发布海洋与渔业环境质量公报、通报及专项环境信息;拟订并监督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防治、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损害索赔;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保护区、海洋湿地,保护、增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指导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实施地方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六)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处(海洋预报减灾处)
组织制定渔业安全生产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和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常识、技能的培训和教育;指导海洋渔业安全救助网络建设;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海洋防灾减灾的监督管理。
(七)政治处
负责局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长(主任)7名。另核工会主席、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团委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海洋监察行政执法职责,由中国海监连云港市支队承担。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渔政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市渔政监督支队(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局)连云港检验处承担。
(四)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市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渔业污染事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