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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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
- 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9-02-28
- 连云港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8-02-28
- 连云港市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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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5-03-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连云港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综合)经营工作职能。
(三)增加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职能。
(四)增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职能。
(五)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证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加强水利工程规划,强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七)加强水行政执法,加强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稳定水事管理秩序。
(八)加强防汛防旱和防灾减灾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九)加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强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市水利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河库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农村水利、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负责城市防洪保安并承担城市水环境整治和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对重要的河道、水库、水域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防台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防洪资源统一利用和管理。指导全市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的综合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五)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批)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发布全市水质监测简报,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市环保局;协助市环保局处理跨县(区)水污染事故。
(六)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水务一体化工作;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案件;协调、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牵头负责河道、水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上报或批准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审计工作;拟订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市以上财政性水利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及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管理重要水利工程;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河口海岸滩涂湿地等水土资源的治理和开发。
(十一)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河塘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产品进行监管;指导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和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建设、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拟定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综合协调、督察督办、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指导监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组织和统战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管理、人事调整和人员招聘、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变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培训、对外交流、出国(境)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及考核奖惩等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劳动保护、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水利奖励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落实省级以上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水利系统职工教育培训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并指导全市水利职工继续教育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监督; 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规划计划处
指导全市水利规划工作;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边界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际边界水利规划协调;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审查、批准或上报省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利统计工作。
(五)基本建设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报建登记、开工审批工作以及水利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全市水利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及执业人员的资格;执行或拟定、修订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工程定额;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督查和市级验收。
(六)水政水资源处(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组织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并会同市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组织监测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按照文件规定,与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审核审批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质监测简报;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城市水务一体化工作。
拟订涉及水利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水利行政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方面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对其他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水利方面的内容提出意见;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管理工作;牵头办理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征求市水利局意见的答复;指导全市水利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对全局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工程管理处(城市水利处)
负责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管理范围内河道、水库及河口、海岸滩涂、湿地等水土资源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拟定全市重点利工程的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和城市饮用水源调度工作,负责河道、水库采砂管理工作。
(八)农村水利处
编制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拟定农田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农村水利发展政策;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和农村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全市灌区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乡镇供水和小水电工作,指导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负责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河塘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数为2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2名,其中:处长(主任)8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另核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政监察支队、市移民办公室承担市水利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上述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市水政监察支队
代表政府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检查各类水事活动、查处涉水违法事件,打击河道、水库非法采砂。
3.市移民办公室
代表政府行使水利工程和水库移民安置以及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其职责为: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编制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提出移民安置、库区扶持项目计划并审核汇总;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工作;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和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监督;承担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水利部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合作,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门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