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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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9-02-28
- 连云港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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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6-03-31
- 连云港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5-03-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和重要措施;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依法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五)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或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建议提案办理、综合协调、督察督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教育处
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承担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及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除外)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三)综合监管处(政策法规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负责全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和评比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筑(拆迁)、市政、园林、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内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和行政措施;组织研究落实工矿商贸行业及其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措施;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等;负责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信息;负责安全生产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与督办;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受理和上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材料的受理和上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报材料的受理和上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审核和发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五)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船舶修造、冶金、纺织、轻工、电子、医药、煤矿和非煤矿山、贸易、物产、港口、电力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相关行业内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实施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等相关工作;做好市属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六)规划科技处(技术装备处)
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局机关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担调度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研究、技术示范以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申报、普查、评估、建档、监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评估)、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信息统计的规程、标准;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应急救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有效地进行自救和处置。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地方性执法操作程序;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含市安全监察专员1名),副处长(副主任)2名(含市安全监察专员1名)。
五、其他事项
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