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7-11 12:00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我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管理;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
(三)调查本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加强对少数民族生产基地的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加强对本市少数民族民贸企业的政策指导;负责少数民族成分认定工作;负责清真网点设点和清真标志牌发放的管理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村组、街道(居委会)的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组、街道(居委会)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友好交往活动。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建议提案、综合协调、督查办理、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承办本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承办市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二)民族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了解本市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区域补助专款资金,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企业的生产发展、清真饮食网点的设置和管理,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供应及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成分的认定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负责处理民族方面的上访和突发事件。
(三)宗教处
负责承办本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本市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依法对本市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协助办理需由政府协调的宗教事务;承办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批报、登记工作;负责审查和批报有关宗教方面在内部使用的出版物印制;负责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日常事务及突发事件。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长(主任)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