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9-0022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8-12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19〕8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如下
时 效

连政发〔2019〕8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1762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全部行政区域均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等实际,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较严)”类别,具体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的,必须使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应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要求,实施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提标改造。

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电、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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