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0-0021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8-20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20〕7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现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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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20〕7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20年10月1日起,市区(包括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

二、2020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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