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00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1-07-13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11〕97号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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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11〕9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全局性工作;

(三)研究政府自身建设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内容由市长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做好会务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政府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到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驻连部、省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部门、县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当为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完整,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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