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00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1-01-31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11〕1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连政发〔2011〕1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按照精简环节、权责一致、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公文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会、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以及市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含有请示内容的文件,国务院及办公厅、省政府及办公厅和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需贯彻落实的文件,不相隶属机关发至市政府需提出办理意见的函件;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遵循及时、高效、规范、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公文报送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采取规范的上行文格式,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组成部分必须完整,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一文多送。请示性公文还需标注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应为发文单位的经办人员。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3个月以上),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报文时予以说明。

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只能用“请示”、“报告”和“意见”三个文种。请求市政府批复、指示的事项必须以“请示”上报,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充分协商,与相关部门会签或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重大突发事项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第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紧急程度。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应留出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3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急件”;紧急事项应留出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2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并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

第十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通过市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个别不宜电子传输的公文,可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或由来文单位派人直接送达。公文正文和附件原则上应同时报送,特殊情况,附件须在正文报送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三章收文办理

第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公文,立即进入办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对审核通过的下级来文和需贯彻落实的上级来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原则上只呈送给一位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签批;如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根据文件实质内容,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呈送给其中一位副市长(市长助理)或常务副市长签批。重大事项呈报市长签批。签批领导应明确签署办理意见,需转部门承办的文件,应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需由多个部门承办的,应明确一个主办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落实或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承办部门、县区应抓紧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以规范的上行文格式向市政府报告。领导同志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及时汇总办理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以规范的上行文格式向市政府报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报告办理情况的,承办部门、县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公文办结:

(一)已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认真承办,公文处理程序已履行完毕并有办理结果。

(二)请求市政府批复的请示已作出明确批复或领导已有明确意见并答复报文单位。

(三)呈阅件在规定传阅范围内传阅完毕。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公文时,须同时提供代拟稿。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主办部门应提前组织会签。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文稿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签署意见。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区政府报文。

第十六条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向上级机关呈报的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第十七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重大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第十八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阅后,由秘书长签发。其中,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九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在呈签前,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呈签意见。

第二十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对外公开。

第五章督办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公文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和承办工作,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行政执行力,为政府高效运转、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公文处理情况,定期通报公文处理情况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市软环境考核,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则或承办工作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办理情况的,将在全市软环境考核中进行扣分。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