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8-00169 | 分 类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8-06-22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5〕229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Ⅳ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和相邻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本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县(区)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l4日内,在本市及其他相邻3个以上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和相邻市内有2-3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本市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或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 1日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4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2-4个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有3-5个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29个。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级以上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总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业务指导。
2.1.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农业局局长、分管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经贸委、财政局、司法局、交通局、卫生局、连云港质监局、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连云港工商局、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销总社、农科院、农垦办、民航连云港站、林业局、连云港警备区后勤部、连云港武警支队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省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农业局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控知识普及。
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储备兽药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外堵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外堵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质监局:做好对肉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做好对卫生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
民航连云港站: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
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开展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司法局: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
武警支队:应市政府的请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农垦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养殖场的免疫、紧急疫情处理和日常消毒等工作,主动接受当地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贸委: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生猪的防疫工作。加强市场监管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组成和职责等同市指挥部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或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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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局和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农业局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林业局、农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农业部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做出相应疫情级别的预警后,市、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全国和省的预警信息,或依照本地疫情情况及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可能感染人群时,要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的专家应当对疫区内易感染的人群进行医学检查和监测。
怀疑为新城疫等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怀疑为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拟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l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动物防疫、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检测。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向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市、县政府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以下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区)级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相邻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疫情应急反应的一般程序
4.3.1疫情的诊断
一旦掌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征兆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疫情信息。
市或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并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发病场(点)相关人员、畜禽及有关动物产品的流动。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总站进行检测,确定是否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疫情。
疫情初步确定为疑似的,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发布封锁令。
市、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和消毒,按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扑灭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畜禽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4.3.2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3.2.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4.3.2.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4.3.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动物、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动物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3.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2、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内易感畜禽进出和易感畜禽产品的运出;
3、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4、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5、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监测,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必要时对易感的动物进行扑杀;
6、根据需要,由市、县(区)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4.3.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根据需要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
2、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可根据县(区)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发改委、通信和邮政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市、县(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市级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地也要定期组织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根据本预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险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起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报批稿,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