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7-00252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7-06-25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7〕10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要求和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完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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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07〕107号

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要求和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完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各县由县政府制定。2007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市每人每月200元,农村每人每月90元,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从今年起,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可按当地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各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调整后报市政府备案,执行时间同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日。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城市和农村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具体标准由市、县财政和民政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工作由市、县民政部门主管,市、县统计和财政、物价部门协作,分级组织实施。统计部门负责对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工作,并将数据于当年3月底前通报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与财政部门共同测定城乡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上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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