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08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6-16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14〕6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切实保护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景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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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14〕69号

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切实保护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景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机构职能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现行管理体制在一定时期对风景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机构职能,实现风景区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一)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对各具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3、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建设、游览、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监管工作;

  4、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5、行使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权限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二)锦屏景区、花果山景区、云台景区、海滨景区范围内的各具体管理机构,在管委会统一管理下,负责所辖景区资源保护、游览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规划协调,完善规划体系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涉及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需要增建重大工程项目时,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获批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主动与自身工作相对接。修编的规划未获批准前,仍执行1996年版规划。

  (二)市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国土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时,涉及风景区范围和管理的,要服从经国务院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并在报批前征求管委会意见;风景区详细规划要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城乡规划、国土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三)管委会要会同各具体管理机构,根据《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抓紧组织编制各景区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风景区规划体系。详细规划未编制报批的,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三、加强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布局、高度、体量、色彩等要符合风景区管理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区建设项目应先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手续,才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其他手续。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的选址、初步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管委会审核后,由管委会转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实行分级审批。公路、索道与缆车,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旅馆建筑,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管委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非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管委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三)建设项目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后,由管委会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直接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四)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四、加强资源管理,形成保护合力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设在风景区的所有单位,进入、居住在风景区的个人,应当服从具体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二)管委会和各具体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进行调查和登记,按照风景区规划的要求和分类保护的原则,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市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各区及各具体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管委会加强绿化造林、森林消防、病虫害防治、水体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保护自然环境。

  (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在风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其他改变森林、山体等现存状态的活动前,应当先经管委会审核。

  (五)严格控制风景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在风景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建造。规划住宅用地外的现有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确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需要翻建、改建的除外。未经具体管理机构同意和管委会审核,住宅户籍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不得同意对现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将风景区内不符合规划的居民点外迁至风景区规划范围以外。

  (六)风景区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等重叠区域管理主体,要服从管委会和具体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五、强化目标考核,健全监管网络

  管委会要重点加强对各具体管理机构的监管,全面监督规划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管理、风景资源管理、景区游览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宣传科教管理等。

  (一)市法制办要牵头研究将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的违法建设、破坏山体、损害植被、破坏文物古迹等的行政处罚权限依法委托管委会。

  (二)管委会依据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接收和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把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制度化。

  (三)对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管委会会同市目标办制定年度考核细则,对各管理机构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各具体管理机构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各具体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送资源环境、游人情况、财务收支等信息。具体规则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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