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01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4-02-04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4〕1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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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04〕1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四日

连云港市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控制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HP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中的一些具有高致病性的血清亚型病毒株引起的禽类全身性或呼吸器性且具有高度接触性、致死性的传染病。本病为世界上危害最为严重的禽类疾病之一,人类也可感染。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入A类、我国列入一类动物传染病。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护我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江苏省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连云港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行使相关职能,指挥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连云港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连云港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连云港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扑灭二级疫情,指挥扑灭三级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挂市农业局)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相应等级的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行使相关职能,具体指挥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牧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临床症状、病理剖检和流行病学作出初步诊断,6小时内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迅速指定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以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技术顾问组成员现场诊断,12小时内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派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

(二)疫情的分级

按照国家、省关于疫情的分级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三级疫情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疫点,且病禽数低于50万只的。

2.二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的;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10个疫点或5-9个县发生疫情的;

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9个县以下发生疫情的;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病禽数达50100万只的;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一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2个以上省份同时发生疫情的;

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县以上发生疫情的;

在全省有20个县以上发生或者有10个县以上连片发生疫情的;

某一地区发生疫情,病禽数达到100万只以上的;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三)疫情级别的认定

1.三级、二级疫情由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并报全国禽流感防治工作总指挥部。

2.一级疫情由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报全国禽流感防治工作总指挥部认定。

(四)启动预案的条件

凡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即启动本预案相应的应急预案。在两个同一级的行政辖区内同时发生疫情,即启动上一级机构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反应

(一)疫情应急反应的简易程序

1.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禽流感疑似病例或接到疫情报告时,立即报告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指挥部必须迅速派出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以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技术顾问组成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初步诊断,同时立即上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省指挥部须迅速派出指定的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诊断。

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对发病场(点)采取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牲畜及有关动物产品的流动。

(二)疫情应急反应的一般程序

1.对临床诊断怀疑为疑似病例的,应立即按规定采样送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2.疑似病例确认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发布封锁令。

3.当地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和消毒,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当地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协助做好疫区内禽类扑杀等工作,加强疫区、疫点及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拨紧急防疫储备物资;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禽类补偿资金;工商部门要根据对疫区、疫点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或集贸市场禽类及其产品的销售区域;交通部门协助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封锁消毒措施;卫生部门要做好疫区、疫点内人的禽流感防治工作;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宣传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级别疫情的应急措施

1.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一般程序,指导和协助发生疫情的县(区)进行应急处理,并提供应急控制技术援助和物资保障。

1)发生地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坚决果断的强制性控制和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通报毗邻地区,发生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工作,以及疫区、疫点的消毒等工作,督促落实应急防疫各项措施。

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下级指挥部的报告后,立即组派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进行报告。同时,组织发生地有关单位进行疫情应急处理。疫情经省认定后,向全市各级指挥部发出通报,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用应急基金和储备的物资。

3)市内未发生地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实现24小时值班制;加强疫情监测,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加强对本级指挥部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应急处理预案一般程序所规定的工作外,还应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二级疫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全国禽流感防治工作总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等,组织人员,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扑灭疫情。

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各地根据本市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并在省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本市防治工作。

3.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出应急反应

四、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级疫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疫情扑灭和处理;发生二级疫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疫情的扑灭和处理;发生一级疫情时,在全国禽流感防治工作总指挥部领导下,省人民政府负责疫情的扑灭和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及疫情的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根据扑灭动物疫情需要,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设立临时交通运输检查站。

(二)部门职责

1.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

6)提出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9)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0)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程序。

2.计划部门: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3.财政部门: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进出境人员、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5.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7.监察部门:协助指挥部对成员单位执行本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在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负责疫区、疫点家禽临时检查站增设工作;

8.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间禽流感的疫情监测及其防治工作;

9.交通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

10.科技部门: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的投入;

11.经贸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12.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13.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中的法律服务;

14.质监部门:负责所有禽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

15.相关行业协会:教育和引导本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市级建立相应紧急物资储备库,地点设在市畜牧兽医站。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等。

2.县级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补贴、紧急免疫接种等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及饲养户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三)技术保障

l.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负责本省范围内禽流感病毒的分离和血清学诊断;

2市畜牧兽医站建立一个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全市禽流感的免疫监测。

(四)人员保障

1.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初步诊断结论和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技术顾问组,负责在发病后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初步诊断;

3.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连云港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指挥部。

(六)现场模拟演练

省、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于每年930日之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2.连云港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技术顾问组成员名单

3.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临床诊断

4.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5.封锁

6.消毒

7.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资金储备

9.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0.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附件1: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病原学、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有关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内容;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

连云港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技术

顾问组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张洪让

连云港市畜产品监测中心

农业推广研究员

王维志

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级兽医师

王学勇

连云港市农业科学院

高级兽医师

连云港市畜牧兽医站

高级兽医师

王益军

连云港市畜牧兽医站

高级兽医师

朱道荣

连云港市畜牧兽医站

兽医师(兽医硕士)

季坤岭

东海县畜牧兽医站

高级兽医师

张有才

灌云县畜牧兽医站

高级兽医师

孙军防

赣榆县畜牧兽医站

高级兽医师

杨德远

灌南县畜牧兽医站

兽医师

注:张洪让同志任技术顾问组组长,王维志、王学勇同志任

副组长。

附件3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临床诊断

一、流行特点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鸽、孔雀等多种禽类均易感。

传染源主要为病禽和带毒禽(包括水禽和飞禽)。病毒可长期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

病毒的传播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禽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经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气源性媒介传播。

二、临床症状

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

表现为突然死亡、高死亡率,饲料和饮水消耗量及产蛋量急剧下降,病鸡极度沉郁,头部和脸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有明显神经和腹泻症状,可出现角膜炎症,甚至失明。

三、剖检病变

全身组织器官严重出血严重。腺胃粘液增多,刮开可见腺胃乳头出血、腺胃和肌胃之间交界处粘摸可见带状出血;消化道粘膜,特别是十二指肠广泛出血;呼吸道粘膜可见充血、出血;心冠脂肪及心内膜出血;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水禽在心内膜还可见灰白色条状坏死。胰脏沿长轴常有淡黄色斑点和暗红色区域。

急性死亡病例有时未见明显病变。

四、样品采集

(一)病料的采集一般应在感染初期或发病急性期从死禽或活禽采取。死禽采集气管、肺、肝、肾、脾、泄殖腔等组织样品或肠内容物(粪便)。活禽病料应包括气管和泄殖腔拭子,小珍禽用拭子取样易造成损伤,可代之以采集新鲜的粪便。病料放入PH7.27.6含有青霉素(1000U/ml)、链霉素(2mg/ml)的肉汤中,无肉汤时可用Hanks液或25%50%的甘油盐水。

(二)样品的运送和保存采集的样品若在48小时内进行,可放入4℃保存;否则应放低温条件下冻存。

(三)样品处理将棉拭子充分捻动、拧干后除去拭子,样品液经3000rpm离心30min,取上清液作为接种材料。组织样品先用肉汤培养基或PBS制成510倍乳剂,3000rpm离心30min,取上清液作为试验样品。为防止细菌污染应加入以下抗菌素:青霉素(2000U/ml)、链霉素(2mg/ml)、卡那霉素(1mg/ml)、制霉菌素(1000U/ml)。37℃作用1小时后进行无菌检验。


附件4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5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 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所有的禽,同时对禽产品、病死畜禽以及扑杀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所有交通路口建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所有的禽,同时对禽产品、病死畜禽以及扑杀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通过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内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6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7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统一使用H5N2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亚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l.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2.消毒容器规格: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1.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建立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二)县级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8

市级财政根据疫情情况,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扑灭计划所需资金,随用随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农牧部门提出使用意见。

各地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储备,并列入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后,按实际发生情况支出。


附件9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办法

详见国标《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附件10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当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并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寄往执行办公室,如特快邮政专递。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委员会。市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作出反应。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直至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疫情管理和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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