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15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12-26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6〕23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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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06〕23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连云港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次生灾害防御

    4.10 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和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平息地震谣言

    8.2 特殊时期戒备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词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责任与奖励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录

    10.1 与地震应急相关的应急预案(略)

    10.2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0.3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云港市境内及周边地区包括近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我市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自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县政府负责。

整合资源,协调高效。加强现有各类资源整合,形成共享平台和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地震应急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主要有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2.1.1市应急指挥中心

市应急指挥中心是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全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领导、成员、职责等详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政发〔2006〕2号)。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作适当调整,领导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连云港警备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电信公司、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武警支队、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地震局、连云港供电公司、连云港火车站、连云港民航站、市人防办、市广电局、市外办、市台办、市旅游局、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单位见“图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单位图”。

指挥长

组织结构图

文本框:市委宣传部 文本框:市经贸委 文本框:市科技局 文本框:市卫生局 文本框:市国土资源局 文本框:连云港电信公司 文本框:市教育局 文本框:市水利局 文本框:市武警支队 文本框:市环保局 文本框:市地震局 文本框:市广电局 文本框:市人防办 文本框:连云港民航站 文本框:连云港供电公司 文本框:市交通局 文本框:连云港火车站 文本框:市财政局 文本框:市建设局文本框:市外办 文本框:市台办 文本框: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局 文本框:市旅游局 文本框:市安监局 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单位









图1: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单位图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地震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连云港市地震应急预案;在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应急规模;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受灾地区政府进行抢险救灾;必要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及时将震情、灾情向省政府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指导和协调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配合县、区政府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发生时,设在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利用市人防应急指挥平台实施指挥。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协调有关地震应急事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4)地震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地震现场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灾区所在的县、区政府的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区县(区)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组织指挥各应急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室、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合并,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民政、地震等部门组成,负责掌握地震现场工作动态,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起草有关文件,检查、落实指挥部的部署;协调现场指挥部各组工作;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震情监测预报组。由市地震部门组成,负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灾情收集评估组。由市地震、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请求省地震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和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经济损失评估。

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由连云港警备区、市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水利、环保、人防、化工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抢救被压埋人员、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对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由市交通、民航、铁路、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机场、铁路、港口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由市发改委、经贸、民政、财政、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抗震救灾物资(包括救灾款项)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通信主管部门、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武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

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防疫、医药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防疫队伍的组织安排;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组织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由市民政、外办、外经贸、海关、旅游等部门组成,负责国内外捐赠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安排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涉外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及市地震、广电、新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1.3  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是市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身职责,负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负责制定地震应急救援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负责地震监测预报、汇集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在重大、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及时向市政府建议将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助县、区政府做好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县、区政府设立的本县、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

市地震灾害应急组织体系见“图2市地震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文本框: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文本框: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文本框:安 全 保 卫 组文本框:医 疗 防 疫 组文本框:通 讯 保 障 组文本框:交通与基础设施抢修组文本框: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文本框:宣 传 报 道 组 文本框:灾 情 收 集 评 估 组文本框:震 情 监 测 预 报 组 文本框: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图2:地震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前的微观异常信息进行监测、存储、处理和报送;群测群防网对地震前的宏观异常进行观测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组织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汇集、存储、质量监控、异常落实、分析处理,并组织震情会商,对重大地震异常信息和预测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与邻市地震部门沟通。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与防震工作部署

市地震局组织召开年度全市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地震危险区和可能发生地震的震级及预防意见,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中国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和省地震局的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研究、部署防震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落实应急预案。

3.2.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市地震局根据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组织震情跟踪,必要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由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通知预报区政府做好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检查及物资储存等方面的防震准备。

3.2.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临震观测意见,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由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县、区政府做好防震动员,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在省政府发布短期地震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地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并做好应急防御工作。

地震部门要做好震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的短临预测意见,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由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并进一步做好防震抗震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电信系统Internet通信网络和省地震局的卫星通信网络为全市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计算机地震数据信息网络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件平台;市数字地震台网承担地震数据及各类前兆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地震速报;地震分析会商系统对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3级递进式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是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预警:“4级至5级地震”;“5级至6级地震”;“6级以上地震”。

3.4.2  地震预警的发布

在省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以上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我市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以上、300以下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其它地区5.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以下人员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发生在我市人口较密集地区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下人员死亡,或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发生我市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3.9级地震,或其它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I级响应,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

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召开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依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作出应急决策;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仪器等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非灾区市县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当灾情特别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和外市支持时,立即上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请省政府直接指挥,并为省组织的紧急救援提供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研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市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地震应急指挥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和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县、区政府迅速启动本县、区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地震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宣布灾后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地震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并向上级报告震情和灾情;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应急规模,做出应急决策;视需要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研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县、区政府迅速启动本县、区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适时开展地震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地震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决定启动Ⅲ级响应,领导指挥灾区应急工作,启动本市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迅速组织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震区所在县、区政府迅速启动本县、区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抗震救灾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地震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迅速汇集、了解震情、灾情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提出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灾区县、区政府通报;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震灾评估、科学考察、社会调查等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和安定民心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的县、区政府根据地震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的灾情,决定启动IV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县、区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社会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人员,开展社会调查,做好安定民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

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迅速收集、了解震情、社情,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提出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震区政府通报;指导县、区地震局做好地震应急和安定民心工作;必要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助震区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在应急响应处置中,如果发生更大地震灾害,或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或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应急分级响应,见“图3连云港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文本框:市              地             震             局














图3:连云港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4.2  信息共享处理

市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利用市地震信息网、灾情速报网和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等构建全市地震快速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多媒体通信系统,在视频、音频、图像、文字等方面实现地震应急信息平台与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达到信息共享。必要时,地震现场配备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并架通通信链路,保证地震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4.2.1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市内陆地和近海海域50公里以内3级以上地震或有较大影响的有感地震,市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确定并上报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的准确测定(海域震后40分钟内完成)并上报;位于核电站附近的地震,要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确定,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的准确确定并上报。

4.2.2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的范围、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灾区县、区地震部门迅速启动灾情速报网,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尽快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汇总上报市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地震局。

市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上报或随时传真动态信息。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后,调查、收集灾情(包括图像),及时汇总上报。震区和有关的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报告。

市发展改革、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市建设局、水利局及文化局对建筑物、大坝、文物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各方面灾害信息要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根据救灾需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各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

4.2.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及有关县、区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此后,适时组织后续公告,公告的形式根据需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

4.3  基本响应程序

市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程序见“图4市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图4:市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4.4   指挥协调


在地震应急I级或Ⅱ级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中心、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应急救援工作。灾区县、区政府先行组织领导抢险救灾。非灾区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灾区全力支援。地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根据现场抗震救灾的需要,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所涉及到的省、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均有责任按各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各自领域的救援问题。详见各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

为确保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无阻,市政府要建立地震应急指挥平台,采用固定平台与流动平台相结合。固定指挥平台设在地震局,并建立多功能的车载等流动平台,通过海事卫星与市地震应急固定指挥系统和地震现场指挥系统实现数据、语言、视频、文字等互通。保障总指挥对地震现场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地震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4.5  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连云港警备区部队、武警支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市公安局组织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要按照程序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寻找被掩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法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四是医疗救护行动:在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急救医疗站,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现场受难者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伤病情复杂或较重的,要迅速就近转送医院抢救。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地震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并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政府要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分区分片逐一落实。

现场指挥部及时组织建筑工程,地震等方面专家对受损建筑进行安全性技术鉴定,分类定级,初步确定能否入住,或拆除、修复、加固,并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群众。

4.9  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发生,及时处置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电信局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坝、生命线工程、通信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市环保局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和控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发改委、安全监管局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生产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10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地震局向地震现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相邻市县的监测工作,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地震局请求省地震工程院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区各级政府配合下,共同开展震灾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地震局负责,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市地震局按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4  应急结束

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中心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对于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区政府批准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征用物资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灾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震区县、区或全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当地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5.3  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地震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地震系统内部各有关单位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地震局应借助人防的通信指挥平台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建立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的有效使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要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受灾地区的公安、消防、市政工程、医疗、民防等队伍是地震灾害的先期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各专业性救援队伍作为灾区第一支援梯队。一旦发生特大地震灾害,驻连军队和武警部队也作为第一支援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省或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其他各专业性救援队伍作为第二支援梯队。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并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

地震灾害发生时,灾害发生地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根据需要,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运输设施和装备,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现场创伤医疗救治的基本设备保障,建立应急医疗队梯队,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按照分级救护的原则,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三级救治方案,并做好心理咨询,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恐惧心理。卫生防疫队伍要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对于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市发改委和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调配。

6.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连军队和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要立即组织力量维护救灾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管场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结合城市物流业的发展,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粮食局负责粮食的紧急供应。完善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级调控能力,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  经费保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紧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市民政局负责将上级应急救济款拨付到受灾地区县、区民政局。

6.9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区)政府建立应对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地震灾害发生后,社会各方面力量,能够及时、主动地参与应急处置。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抗震救灾指挥部聘请地震、工程、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并建立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地震损失评估等方面技术工作,建立和完善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不断提高地震及前兆信息监测、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指挥的技术水平。

7  宣传、培训和学习

7.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民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防震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综合防震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地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7.3  演习

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每年不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综合或专项演习,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平息地震谣传

当市、县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地震局要及时上报政府,并派出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协助当地政府工作;政府负责督促、指导谣传发生地的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当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县(区)政府负责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的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必要时,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2  特殊时期戒备

国家和省在我市举行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地震局应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及时上报政府和省地震局。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同时报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各县、区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更新的最长期限为5年。

9.3  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录

10.1  与地震应急相关的应急预案(略)

10.2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XXX地震局(台)地震灾情速报(第XX期)

速报人:XXX批准人:XXX

截止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10.3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略)

主题词:地震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市各人民团体,

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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