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168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6-20
标 题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发〔2018〕7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加快实现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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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18〕75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加快实现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战略目标。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依规举借政府债务

(一)明确政府债务举借主体。政府债务须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政府债务一律只能在上级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违规举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全面清理已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会议纪要,对不符合现行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相关条款一律废止。

(二)规范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金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支付利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提前偿还到期的政府债券、外债、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借款。

(三)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根据债务项目收益情况及计划偿债来源,严格区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落实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要求,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到期的政府债务本息要全部列入当年政府预算,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政府债务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债务“借、用、还”整体情况,并反映政府债务余额、结构等情况。

二、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四)严格执行政府担保规定。除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县区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出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五)规范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严禁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和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切实抓好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度预算安排的全部PPP项目支出不得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及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六)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以及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政府购买服务期限须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七)坚决制止违法违规集资行为。严禁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以及平台类国有企业以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形式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性项目融资。加大违规集资风险警示宣传教育,完善预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违规集资防范和处置机制。

三、有序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八)加强政府债务源头控制。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适度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防止过度超前建设。硬化预算约束,对于确需政府投资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环节要对项目的必要性以及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论证,财政部门要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没有预算安排或没有稳定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建立“举债必有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实施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

(九)完成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对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存量债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确保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内,将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成地方政府债券,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不予置换的存量政府债务,届时将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移除,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同时核减该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十)落实债务偿还化解责任。认真落实批复下达的债务化解方案,对照年度债务化解目标,采取预算资金安排、转让国有资产股权、处置部分资源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措并举筹集资金化解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确保到2026年,将全口径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合理区间。全口径债务化解工作纳入县区、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并与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挂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增长。

四、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

(十一)厘清政府与平台公司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地方政府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要求政府及所属部门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承诺。划清政府和企业的偿债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国有企业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一律由企业自求平衡。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十二)分类处置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全面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属于存量政府债务的,积极通过置换债券等方式妥善处置;属于融资平台公司以市场化方式举借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债务,要逐笔进行清理核实,明晰项目产权责任,盘活处置项目资产,分类进行处置;属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通过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资产收益等多种方式积极化解。

(十三)推进平台公司实体化运作。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做强主业,拓宽经营领域,加快将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鼓励和推动转型后的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承接政府项目建设时,可通过获取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获取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等方式,落实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实现项目“借、用、还”相统一的投融资闭环体系。

五、层层压实债务管理工作责任

(十四)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统筹处理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坚决不超越发展阶段和承受能力搞建设,纠正和防止脱离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的过度举债行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十五)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归口部门,要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做好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等工作。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全口径债务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风险防范、规范债务管理;国资部门要强化对国资领域政府性债务的有效监管。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债务化解工作,要按照批复的化债目标,切实落实化债责任。

(十六)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债务审计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全面落实债务管理政策、有效控制债务规模、及时化解债务风险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化解债务风险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批评和追责问责。对各类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86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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