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数据服务> 统计公报

东海县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一)

  • 时间:2014-09-28 16:42:35
  • 来源: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东海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东海县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东海县于2008年开展了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为了全面掌握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县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全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近两年的共同努力,东海县经济普查数据已经得到省市普查办的核准。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东海县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东海县统计局向社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8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4700 个,与2004年全县第一次经济普查比,增加2044个,增长77%;产业活动单位673个;个体经营户34303户,比2004年多15815个,其中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户13622个。 

在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3537个,与2004年全县第一次经济普查比,增加1782个,增长101.5 %。其中,国有企业48个,减少488个;集体企业37个,减少61个;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48个,减少1个;私营企业3307个,增加1801个;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9个;增加10个,外商投资企业47个,增加18个。事业法人单位342个,占7.3%,机关法人120个,占2.6%,社会团体法人83个,占1.8,其他法人618个,占13%(详见表1、表2)。

表1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4700

100

企业法人

3537

75.3 

事业法人

342

7.3 

机关法人

120

2.6 

社会团体法人

83

1.8 

其他法人

618

13.0 

二、产业活动单位

673

100

第二产业

45

6.7

第三产业

628

93.3

三、个体经营户

34303

100

第二产业

7363

19.7

第三产业

26940

80.3

表2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3537

100

内资企业

3451

97.6

国有企业

48

1.4 

集体企业

37

1.0 

股份合作企业

2

0.1 

联营企业

1

0.03 

集体联营企业

1

0.03 

其他联营企业

0

0.0 

有限责任公司

38

1.1 

国有独资公司

3

0.1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5

1.0 

股份有限公司

7

0.2 

私营企业

3307

93.5 

其他企业

11

0.3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9

1.1

外商投资企业

47

1.3

从地区分布看,牛山镇和县开发区作为全县的经济文化中心,是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地区,共有法人单位1491个,占全县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总量的31.7%,拥有个体经营户13834个,占全县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户的40.3%。平明镇、房山镇、驼峰乡、桃林镇等经济发展较快乡镇的二、三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布较多(详见表3)。

表3 分乡镇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计

4700

100

673

100

34303

100

牛 山 镇

1238

26.3 

85

12.6 

13319

38.8 

白塔埠镇

107

2.3 

39

5.8 

1277

3.7 

黄 川 镇

150

3.2 

34

5.1 

1375

4.0 

石梁河镇

85

1.8 

18

2.7 

693

2.0 

青 湖 镇

114

2.4 

39

5.8 

930

2.7 

石 榴 镇

142

3.0 

31

4.6 

1334

3.9 

温 泉 镇

142

3.0 

15

2.2 

450

1.3 

双 店 镇

174

3.7 

18

2.7 

1016

3.0 

桃 林 镇

175

3.7 

42

6.2 

1702

5.0 

洪 庄 镇

121

2.6 

29

4.3 

652

1.9 

安 峰 镇

142

3.0 

44

6.5 

1672

4.9 

房 山 镇

339

7.2 

42

6.2 

1431

4.2 

平 明 镇

459

9.8 

39

5.8 

1364

4.0 

驼 峰 乡

259

5.5 

36

5.3 

1552

4.5 

南 辰 乡

58

1.2 

14

2.1 

490

1.4 

横 沟 乡

124

2.6 

20

3.0 

673

2.0 

李 埝 乡

115

2.4 

16

2.4 

795

2.3 

山左口乡

107

2.3 

21

3.1 

773

2.3 

石 湖 乡

153

3.3 

19

2.8 

694

2.0 

曲 阳 乡

123

2.6 

18

2.7 

684

2.0 

张 湾 乡

102

2.2 

24

3.6 

863

2.5 

开 发 区

253

5.4 

30

4.5 

515

1.5 

种 畜 场

11

0.2 

0

0.0 

19

0.1 

李埝林场

7

0.1 

0

0.0 

30

0.1 

法人单位从行业分布看,全县二三次产业法人单位主要集中在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五大行业(详见表4)。

表4法人单位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个)

比重(%)

合计

4700

100

采矿业

115

2.4 

制造业

2160

46.0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

0.9 

建筑业

91

1.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9

1.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2

1.3 

批发和零售业

515

11.0 

住宿和餐饮业

55

1.2 

金融业

5

0.1 

房地产业

106

2.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6

5.2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17

2.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0

1.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47

1.0 

教育

259

5.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1

1.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

0.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637

13.6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工业6123户,占17.8%;交通运输业1204户,占15.4%;批发和零售业14346户,占41.8%;住宿和餐饮业1688户,占4.9%;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679户,占 14.5%(详见表5)。

表5 个体户行业分布

总户数(个)

比重(%)

有执照户数(个)

比重(%)

合计

34303

100

13622

100

工业 *

6123

17.8 

1450

10.6 

建筑业

1240

3.6 

125

交通运输

5269

15.4 

759

5.6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90

0.3 

68

0.5 

批发和零售业

14346

41.8 

9317

68.4 

住宿和餐饮业

1688

4.9 

614

4.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7

1.0 

117

0.9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

0.01 

1

0.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4979

14.5 

1046

7.7 

教育

4

0.0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4

0.2 

22

0.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5

0.2 

50

0.4 

二、从业人员

2008年末,全县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数[3]为139937人,与2004年全县第一次经济普查相比,增加61869人,增长79.3%,其中女性从业人员45351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2.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37875人,比2004年多9484人,43034,增长120.4%。

从行业分布来看,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居前5位的行业依次是:制造业63251人,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5.2%;建筑业24558人,占17.5%;教育14519人,占10.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1432人,占8.2%;批发和零售业6770人,占4.8%(详见表6)。

表6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139937

100.0 

采矿业

2317

1.7 

制造业

63251

45.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80

0.4 

建筑业

24558

17.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97

2.3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50

0.3 

批发和零售业

6770

4.8 

住宿和餐饮业

1653

1.2 

金融业

410

0.3 

房地产业

1375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16

1.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763

1.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42

0.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412

0.3 

教育

14519

10.4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320

2.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2

0.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1432

8.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0.4%、8.9%、14.7%、32.2%和43.8 %。在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6.2%、39.1%和54.7%。在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占2.8%、11.1%、24%和62%(详见表7)。

表7 单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技术等级情况

 

从业人员(人)

比重(%)

一、从业人员合计

139937

100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

617

0.4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

12483

8.9 

具有大专学历者

20564

14.7 

具有高中学历者

45021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者

61252

43.8 

二、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合计

24933

100.0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

1550

6.2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者

9737

39.1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者

13646

54.7 

三、具有技术等级证书人员合计

10136

100.0 

高级技师

284

2.8 

技师

1130

11.1 

高级工

2437

24.0 

中级工

6285

62.0 

三、企业资产总额

2008年末,全县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2194511万元,比2004年增加1488974万元,增长111%。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58052万元,占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7.2%;集体企业资产总额242033,占11%;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267665万元,占12.2%;私营企业资产总额1162404万元,占53%(详见表8)。

表8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万元)

比重(%)

合计

2194511

100

内资企业

1841486

83.9

国有企业

158052

7.2

集体企业

242033

11.0

股份合作企业

4298

0.2

联营企业

300

0.0

集体联营企业

300

0.0

有限责任公司

267665

12.2

国有独资公司

126400

5.8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41265

6.4

股份有限公司

4901

0.2

私营企业

1162404

53.0

其他企业

1832

0.1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54732

11.6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

(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营业性活动。

[3]从业人员:是指20081231在第二、三产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