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市区城乡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 时间:2018-08-10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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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民政局(开发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福利中心、市康复医院:

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1〕245号)有关规定,为帮助你区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工作,现一次性下拨你区2018年2月份的价格补贴市级配套资金      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资金     万元,列你区“208190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支出科目;农村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资金     万元,列你区“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支出科目;农村五保对象价格补贴资金     万元,列你区“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支出科目;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价格补贴资金      万元,列你区“208190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支出科目;城市“三无”对象价格补贴资金     万元,列你院“208190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支出科目;孤儿价格补贴资金    万元,列你院“208190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支出科目。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认真执行苏价综〔2014〕165号和连价综〔2014〕100号文件规定,按月启动价格补贴机制,及时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等五类群体发放价格补贴。

二、根据市物价局2018年3月23日发布数据,我市2018年2月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0,2018年2月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102.6。根据苏价综〔2014〕100号文件规定,当省辖市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二者有其一超过3%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月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三、该项资金是市财政安排用于对你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专项配套资金,各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要迅速落实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抓紧发放,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后30日内将价格补贴发放到位,并于2018年4月23日前将发放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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