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18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由每人每年7360元提高到8068元,城市特困人员由每人每年13600元提高到14808元。农村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基本生活费由区财政统筹发放,一部分作为医疗、丧葬的供养事项的资金,由各镇统筹使用。
各镇要加强本镇供养经费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并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做好帐务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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