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商务事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系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可用于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商务事业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支持开放性经济转型升级,支持外经贸企业做大做强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和使用。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的重点;制定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在我市市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扶持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
(二)支持市区居民生活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我市大中型流通连锁企业、物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再生回收资源体系建设。
(三)支持市场监测和应急调控体系建设。
(四)支持相关机构为市场、园区搭建宣传、推广等公益性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五)扶持内外贸商务品牌建设。
(六)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推进跨国经营工程。
(七)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八)支持出口企业结构调整,鼓励出口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加快转型升级。
(九)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的旨在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
(十)根据商务领域发展变化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市商务局每年年初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商务领域发展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计划,适时下达申报指南,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般包括(具体见申报要求):
(一)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 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 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 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证明材料;
(六) 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市财政局、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验收项目组织鉴定和验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市财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颁发的《连云港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连财企[2007]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