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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09-11 11:4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l、所得税:开发区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给予相当于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2、增值税:对于年缴纳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年给予当年缴纳的增值税8%的财政扶持;对于年缴纳增值税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年给予当年缴纳的增值税9%的财政扶持;对于年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当年缴纳的增值税10%的财政扶持。
    3、营业税:每年给予当年缴纳的营业税50%的财政扶持。新办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相当于免征房产税的财政扶持:进驻开发区创业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其办公、实验用房,第一年实行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正常租金的40%和80%收取租金。
    4、“科技发展金”扶持政策:为了更好地加快开发区发展,开发区管委会从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中拨出专款。在预算支出中设立“科技发展金”,用来扶持进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金”扶持数额将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经济效益以及对国家贡献大小予以确定,具体为:(1)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可申请相当于当年营业收入1.5%-2,5%、增加值1.4%-1.7%的“科技发展金”扶持。(2)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第一年、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从第六年起,可申请相当于当年利洞总额5%一7.5%的“科技发展会”扶持。(3)民营经济园内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可申请相当于当年利润总额33%的“科技发展金”扶持,从第三年起可申请相当于当年利润总额16.5%的“科技发展金”扶持。(4)其他企业,可申请相当于当年利润总额16.5%的“科技发展金”扶持。(5)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科技生产型企业除外),不享受开发区“科技发展金”扶持政策。(6)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将相应进行调整。